编辑: JZS133 2019-07-04

(一)上海中期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 公司前身为上海中期有限,上海中期有限系

1995 年9月19 日设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2016 年4月30 日,上海中期有限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 将上海中期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16 年8月20 日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16 年9月6日完成了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 四章 公司的设立 所述,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16 年9月6日取得上海市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3032857XL,证照编号为

00000000201609060079 的《营业执照》.

(二)上海中期依法有效存续 根据公司现行《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以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经营 期限为长期;

自上海中期有限成立以来,公司不存在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 的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公司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本次挂牌转让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挂牌转让的实质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并存续满两年 如本法律意见书

第四章 公司的设立 及

第七章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所述, 公司系由上海中期有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 持续时间可以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算. 经核查, 上海中期有限于

1995 年9月19 日设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已经存续满两年. 符合 《业 务规则》第2.1 条第

(一)项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8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2017)第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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