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04
立法会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会 CB(2)471/13-14(04)号文件档号: CB2/PL/CA 政制事务委员会 立法会秘书处为 2013年12月16日会议拟备的最新背景资料简介 有关缠扰行为的谘询目的本文件就有关缠扰行为的事宜 提供背景资料,并概述民政 事务委员会和政制事务 委员会所作的相关讨论.

背景2. 法律改革委员会(下称 法改会 ) 由行政局於1980 年成立.法改会负责研究由律政司司长或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转交该会的法律课题,以进行改革.1989年10月11日,当时的律政司和首席按察司把私隐这个课题转交法改会进行研究.法改会在1994年至2006年期间发表了 6份有关私隐的报告书

1 . 3. 法改会於 1998年 5月发布《缠扰行为谘询文件》2 .在进 行 公众谘询后,法改会於 2000年10月发表《 缠扰行为研究报告书》. 政府当局表示,鉴於所涉的问题既复杂且敏感,政府当局会分阶段处理有关私隐问题的相关报告书(包 括《缠扰行为研究报告书》),并会就制订未来路向谘询有关各方.

1 该 6份 报告书为《有关保障个人资?的法?改革》(1994? 8月 发表)、《 私隐权:规管截取通讯的活动》(1996?12月发表)、 《 缠扰?为》(2000?10月发表)、 《 侵犯私隐的民事责任》(2004?12月发表)、《 传播媒介的侵犯私隐?为》(2004?12月发表), 以及《私隐权:规管秘密监察》(2006? 3月 发表).

2 法改会下的私隐问题小组委员会建议就缠扰行为订立一项新的罪行.任何人如做出一连串行为,而这一连串行为对另一人造成骚扰,即足以构成有关罪行.4. 在2011年12月,政府当局表示会首先处理《 缠扰行为研究 报告书》,并会进?公众谘询,L集社会对报告书内各项建议的意?.就此,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在2011年12月19日发表了一份谘询文件,并展开公众谘询,谘询期至 2012年 3月 31日结束.谘询文 件

第五章关於 徵 求意?的事项 , 概述立法禁止缠扰?为的建议的相关事宜,现载於附 录I. 民政事务委员会及政制事务委 员会所作的相关讨论5. 民政事务委员会曾於1998年 7月 27日的会议上讨论《缠扰 行为谘询文件》(1998),其后再於 2001年 1月 12日的会议上,与法 改会和政府当局的代表、新闻工作者协会、报业机构、妇女团体和其他关注团体,就《缠扰行为研究报告书》进行讨论.自此以后,议员一直监察政府当局就《缠扰行为研究报告书》及其他有关私隐的报告书中所提出的建议的推展情况.民政事务委员会在2007年 2月 9日和10月15日举行的会议上,再度提出有关事项. 6. 政制事务委员会3在2011年12月19日的会议上,取政府当局就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发表的《有关缠扰?为的谘询文件》所作的简介,并於2012年 2月 20日取团体代表的意见.政 府当局在 2012年11月19日的会议上,向委员简介所接获的公众意见.政制事务委员会察悉,就《 缠扰行为谘询文件》接 获的506份意见书,当中约 46%支持引入制约缠扰行为的法例,约35%则表示反对,其余的没有表明支持/反对.政府当局表示,会研究相关的外地经验.委员在上述会议上所提的 主要关注事项,综述於下文各段. 立法制约缠扰行为的必要性 7. 在民政事务委员会就缠扰行为 进行讨论期间,部分委员质 疑是否有必要立法制约缠扰行为,使其刑事化.他们询问,立法制约缠扰行为,如何能确保缠扰行为的受害人可循简单而有效的程序获得补偿.这 些委员关注到,拟议法例涵盖的围或会过广, 因为根庖榉,一些可透过其他方法(例 如辅导)解 决的问题行为亦可被刑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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