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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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公司 公司 公司章程 章程 章程 章程 107/06/11 107/06/11 107/06/11 107/06/11 股东会 股东会 股东会 股东会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总则 总则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规定组织之,定名为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英文名字为 INPAQ TECHNOLOGY CO.

, LTD. 第二条 本公司营业围如下:

一、CC01080 电子零组件制造业.

二、CD01060 航空器及其零件制造业.

三、I101100 航空顾问业.

四、ZZ99999 除许可业务外,得经营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业务. 第三条 本公司设总公司於台湾省苗栗县,必要时经董事会之决议与主管机关核准后得 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删除) 第四条之一 本公司对外投资依公司董事会决议为之,其投资总额得超过实收资本之百分之 四十.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股份 股份 股份 股份 第五条 本公司资本总额为新台币参拾亿元,分为参亿股,每股新台币壹拾元,均为记 名式普通股,分次发行.未发行股份由董事会视实际需要决议发行.其中壹亿 伍仟万元,分为壹仟伍佰万股,每股金额新台币壹拾元.系预留供员工认股权 证使用. 第六条 本公司股票为记名式,并应编号及由董事三人以上签名或盖章,再经主管机关 或其核定之发行登记机构签证后发行之. 第六条之一 本公司发行之记名式股份或公司债,得视需要不印制股票,但应洽证券集中保 管事业机构登录. 第七条 股东应其印鉴式样送交本公司备查,以后股东向本公司领取股息或以书面行使 其股权时,概以本公司所留之印鉴为凭,股票之转让、赠与、质权设立及解除、 遗失、损毁或其他股务等事宜,悉依「公开发行公司股务处理准则」及其他有 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八条 股东常会开会六十日内,或股东临时会开会前三十日内,或公司决定分派股息 及红利或其他利益基准日前五日内,停止股票过户.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股东会 股东会 股东会 股东会 第九条 本公司股东会分下列两种:

一、股东常会,每会计年度终结后六个月内,由董事会召开之.

二、股东临时会,依法令规定於必要时召集之. -

2 - 第十条 股东开会时,以董事长为主席.董事长请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董事 一人代理之,董事长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由董事会以外 之其他召集权人召集时,主席由该召集权人担任;

召集权人有二人以上时,应 互推一人担任. 第十一条 股东常会之召集,应於三十日前,股东临时会之召集,应於十五日前,将开会 之日期、地点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东.股东会之召集通知经相对人同意者,得 以电子方式为之. 第十二条 本公司下列事项应由股东会决议之:

一、公司章程之修改.

二、公司资本总额之增减.

三、合并或收购其他企业.

四、委托经营.

五、公司之解散或清算.

六、董事、监察人之选举.

七、其他依法应由股东会决议之事项. 第十三条 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时,得出具本公司印发之委托书,载明授权围,委 托代理一人出席股东会.除信托事业或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之股务代理机构 外,一人同时受二人以上股东委托时,其代理之表决权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表 决权百分之三部份不予计算.前项委托书应於股东会召开五日前送达本公司, 如有重覆时,以先送达者为准,但声明撤销委托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每股有一表决权,除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之情事者无表决 权外,每股有一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之决议,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之 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行之.股东会之决议事项,应作成议事 录,由董事长或股东会主席签名或盖章,於会后二十日内分发各股东,分发方 式依相关规定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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