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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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质押物特定化在动产质权中的作用和关注点 法律事务部 张鲲 摘要: 本文探讨了质押物特定化的定义, 并结合法律分析认为质押物特定化在动产质权 中起到重要的基础作用.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落实质押物特定化需要关注的要素,以实 现并维护动产质权. 关键词:质押物特定化;

动产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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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动产质权及质押物特定化的定义 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提出,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

1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 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3]87 号)把积极开展动产质押作为增强服务功能、转变 服务方式、创新服务产品,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的重要手段. 《中国银监会、 农业部关于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4]38 号) ,指 导金融企业开发推广动产质押等手段加大对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金融支持. 而对 于工业企业、农业产业而言,土地是工业用地、农业用地,流通使用受到限制,往往不具有 处置价值;

厂房、农业用房也存在流动性差的问题;

同时为保持流动性用款人往往没有大额 现金资产可以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动产质押往往成为金融企业和客户的共同选择. 何谓动产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 》 第63 条规定: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 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8 条规定了动产质权

2 :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 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 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动产质权具有以下要素

3 :①动产 质权是动产上设立的权利. 动产质权的标的即质押物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财产, 因此 属于他物权.②动产质权为担保物权,设立质权的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③动产质权是由 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的担保物权. 动产所有人将动产设立质押的, 须将该动产移交质权人占 有,出质人将质押的财产交给质权人占有是质押权成立的条件.不仅于动产质权设立时,须 交付质押物给债权人占有,而且在动产质权存续期间质押物也须由债权人占有. 何谓动产质押物的特定化?法律没有直接定义.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 》第14 条中对货物的特定化作出了规定

4 : 当事人对 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 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照以上规定,可以得知所谓动产质押物的特定化,即将拟设置质押 的动产通过一系列的安排, 使之区别于其他财产并与质押合同紧密联系的过程. 最终后果是 该动产因为被认定为质押物之需要而成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的种类物. 本文要集中讨论的就是质押物特定化过程中需要关注的要素.考虑到金钱质,包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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