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9-07-04
附一: 有关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 有关条件证明材料说明如下: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并有

3 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证明材料主要 包括: 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2.技术人员具有

3 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 料. 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 的运输工具.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 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 员证的复印件. 3.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 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 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 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 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 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 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建设规划, 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 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 《危险废物 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 3.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

进货和出货装 置的地点;

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 井的位置等)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确保有足够道路空间, 以保障在紧急状 态下,相关的救援人员、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设备通行无阻. 4.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 字说明. 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 情况的报告;

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 向和速率等) .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 的复印件. 6.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 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 明材料. 7.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 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 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 的热灼减率等) 、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 如为证明焚烧炉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温 度大于 1100℃要求,应当提供焚烧炉的设计温度、实际运行温度 (对已运行设施)、耐火材料的规格(如能够耐受的温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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