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7-04

9 号,

2014 年4月24 日修订, 自2015 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 年修订)》,主席令第

31 号,2015 年8月29 日修订通过,自2016 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

87 号,2008 年2月28 日修订通 过,自2008 年6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 年修正本)》,主席令第

31 号,2015 年4月24 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

77 号,1996 年10 月29 日 通过并公布,自1997 年3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 修正;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2016.5.18;

(8)环办[2015]97 号《 十三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技术指南》;

(9) 国发[2005]39 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10) 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十二五 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 号,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2.10.29. (11)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环保部令第

35 号,自2015 年9月1日起施行;

(1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令第

39 号,自2016 年8月1日起施行;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自2017 年9月1日起实施;

(14)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部令 第1号),2018.04.28;

(1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5 号,1999.6.22;

(16)主席令第

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自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

(17)环境保护部令第

5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自2009 年3月1日起施行;

(18) 《关于发布及的公告》 , 环境保 护部公告

2009 年第

7 号,2009.2.20;

(19)《 十三五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16 年11 月15 日通过;

(20)《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5]17 号,2015 年4月2日) ;

(21)《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3]37 号,2013 年9月10 日) (22) 《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 号), 2012.07.03;

1.1.1.2 地方环保法规、文件 (1)《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 年5月27 日修订,自2016 年7月1日起 施行;

(2)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3 年修正;

(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3 年12 月19 日修正后施行;

(4)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16 号《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14 年3月13 日修正,修正后自

2014 年3月13 日起施行;

(5)省政府令第

288 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4 年3月13 日修 正,修正后自

2014 年3月13 日起施行;

(6) 浙政函[2015]71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 案(2015)的批复》;

(7) 浙政办发[2014]86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8)浙环发[2014]43 号关于发布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4 年本)》及《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清单(2014 年本)》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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