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7-04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其他股东;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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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动机、屏蔽电泵、局部扇 风机制造与维修;

电动机、防爆电器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股权投资.自营进 出口业务(按外经贸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商品目录经营).起重机械的安 装、维修.额定出口压力≤1.6MPa 的整(组)装锅炉;

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 炉(最终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公司经营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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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24,134,049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8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员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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