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09-07
张伟仁〈天眼与天平〉

1 天眼与天平:中西司法者的图像和标志 张伟仁* 引言 近人好谈中西法文化比较.

因为我曾在国内及欧美讲授相关的课程,所以常有人问 我二者主要的异同.大哉问!我的确常常想这个问题,也有一些心得,但是不敢说它们 足以答复此问.现在只提出小小的,有趣的一点,供大家思考:中西方的理想司法者的 图像和标志有许多不同之处西方的是一位以布巾着双眼,一手举着天平,一手握 着长剑的女士;

1 中国的是一位面色黧黑,神情严肃,额上有一月牙痕迹的男子.2 这 两幅图像,特别是其中的的一些特殊的标志,各别表达了什么信息? 在试图答复这个问题之前,应该先谈一谈司法的目的司法者应该寻求的目标. 简单地说,最直接的是寻求争端的妥当判决,使涉案之人心悦诚服;

较简接的是使一案 所作之判尽量与同类案件之判协和,以便一般人可以预期某类行为将会受到某种处分, 因而知所趋避;

最终极的是帮助厘清社会的理想,使人们可以依其指引而推动社会的发 展.一个司法者如果不能兼顾这些目标,而需有所取舍,孰重孰轻,古今中外众说不一. 我们在此要探究的信息与这个基本问题有关,所以初看似属细事,其实所涉匪浅,值得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硕士、哈佛大学法学博士、台湾中研院研究员、美国纽约大学环球法学讲座教授、 法国法兰西学院讲座教授、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法学客座教授.

1 . 西方有关司法之神的传说由来甚古.埃及名之为 Maat 或Isis ;

希腊名之为 Themis 或Dike;

罗马 名之为 Justitia,皆为女性,皆有具体的图像. Dike 的图像即持有天平,Justitia 则更执剑眼.

2 . 中国的司法者并没有一个公认的、具体的图像.古代将「法」写作「」 ,从水、从D、从去,意谓法 应平如水,对于不平者由神兽「D」 (或作「獬D」 、 「獬豸」 )以其头上之角触而去之.前人认为司法者 应有这个功能,所以说他戴「獬D」冠.这种帽子应该很有特色,但是究竟是什么式样,己难查考,后 代似乎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中国并没有普遍地以头戴獬冠的人作为司法者的图像.历代当然都有若 干正直、睿智的司法者,当时是否曾被用作理想的司法者的型像,也已难考.近人将獬D绘塑成独角兽, 作为司法者的标志,但是一般人并不知道獬D的意义,而且觉得司法者应该是一个人而不是一只兽,所 以他们谈起理想的司法者时,往往提到「包青天」 (宋仁宗时的包拯) ,而在戏剧里常常将他打扮成此处 所述黑面三眼的形像,因此之故,本文姑且将这种扮相的包公说成中国司法者的图像.

1 张伟仁〈天眼与天平〉

2 一谈. 西方人心目中的「法」和理想的司法者 为什么西方的理想司法者是一位女士?大约因为西方人将知识、 智慧之神都描绘为 女性,而认为司法之神应该与她们同类.为什么她要上眼睛?这点甚不易解,暂时留 着,先来探究她手中所拿的天平和长剑.前者是计量的器械,后者是砍劈的工具,为什 么西方司法女神要有这两种配备?答案涉及与西方文化的若干特质. 最直接有关的是西 方对「法」的一些观念.他们在谈「法」的时候,想到的是一种准则.它可以是世人制 定的,可以是神祗显示的,也可以是自然存在的,所以他们将国家的律令、神祗的教条 和自然界的规则,都笼统地称之为「法」 .此一观念,又因一神教在西方的的盛行而被 加强.3 此教源自犹太教.犹太人信奉耶和华为其族神,并且进而认为k是宇宙之间唯 一的真神, 他们是k所选之民. 由于这种狭隘而自大的民族主义, 犹太人创立了一神教, 否定了所有的多神教和其他一切不信耶和华为唯一真神之教.此教经过耶稣基督的改 革,而成了基督教.在中世纪时,此教掌控了各国的政治,将世俗的统治者置于东西教 宗的权威之下.那些统治者为了迫使教民服从,将自己说成此教之神在人间的代理者. 人们受了教义的熏染和政权的压迫, 不自主地将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和教廷宣扬的神旨混 淆在一起.这种混淆大大地提升了人为法的地位,使人们对它产生了一种过度的重视, 所以西方人虽然也知道人为法,尤其是政治权威者所制定的条文,是不周全、不精确、 不完善的,但是在观念上,仍然认为一个条文既然是「法」 ,便是一种准则,在它被废 除或修改之前,人们都该遵循,司法者都该以它为据来判断行为之曲直是非. 另一个西方文化的特质是它对数理学科的研究比较精深.中国古代的「六艺」中虽 然包括了「数」 ,但是并未发展成显学.思想家所注目的,绝大部分是「人事」 ,因而研 究「修、齐、治、平」等等现代所谓人文、社会料学的问题.西方人当然也重视这类问 题,但是相对而言,他们很早就对「人事」以外有关数学以及「物」的本质、结构、关系、演化等等现代所谓自然料学的问题有很大的兴趣,自古就有不少思想家致力于此,

3 关于此下所述犹太教及基督教诸点可参看Arthur Hertzberg, ed., Judaism (New York, 1962);

George Brantl, ed., Catholicism (New York 1962);

Justo L. González, The Story of Christianity (Harper, 1984).

2 张伟仁〈天眼与天平〉

3 特别在数学上很早就有了可观的成绩.4 因此之故,西方人对于社会问题常会想到其数 量的一面,在分析之时用到统计的方法,在处理这些问题之时将人和事分成若干类别和 等级,而给以不同的待遇.在法制上也是如此,他们认为行为与反应的相对程度,是可 以精确「量化」的. 这些观念使西方人觉得司法者应该将法用作一种可以客观计量, 普遍适用的工具来 迅速明快地决断讼案,所以他们给司法女神配上了天平和利剑.我们可以想象t将人们 的行为放在天平的一端,将法律的条文放在另一端,称其相当与否,然后一挥利剑,将 案情剖析清楚,是非划分明白,便 利落地作成判决.在西方人看来这种判决是客观公 平的,而且可以保证它与同类案件的判决不仅协和甚且一致. 这样的司法工作似乎很简易,但是付诸实施却有许多困难.最重要的是它需要两个 不可缺少的前提:第一,法条必需周全、精准,足以衡量各类的行为;

第二,的行为必 需明确合乎法条的规定,不可以有任何出入,使它与其他种类的行为难以区分. 在处理实际案件之时,司法者会发现这两个前提极少同时并存.原因很简单:任何 社会里的立法者都不是神而是人,特别是掌握了政治权威的人.这种人大多自大自傲, 主见极深,立场难免偏颇,所立之法乃不可能周密妥善.何况任何准则都是一时一地特 定情势的产物,不可能放诸四海,行诸万世;

而人的行为则必然因时、因地、因人而异, 如果细加分析,几乎没有两个案件的情事是完全相同的.由于这些原因,上述简易司法 所需的两个前提便难成立,司法者虽有天平和利剑,所得之判虽然可以一致,但是未必 妥当. 现在让我们来谈一谈西方司法女神的眼巾.西方人给了t这项配备,显然因为他 们认为司法者既无需对案情细做观察,也不必对法条多加诠释.他们甚至恐怕司法者多 作观察分析之后,可能会看到某些与常人所见( 「客观」 )不同的问题,做出不「客观」 的判决.上t的眼睛便是为了避免这些后果.这种想法太过粗浅,因为如上所述,案 情万变,法条有限,在法无明文,或者虽有明文而不精准的情形,天平便失去了作用. 如果司法者对这类案件不能置之不理,就必需先仔细分析案情,观察与它相关的许多因

4 关于西方文化的特质,当然不是在此可以说清楚的.我觉得 Bertrand Russell的Wisdom of the West (Doubleday, New York, 1959) 一书说的十分精简,值得细读.因为他在数学上有极深的造诣,所以他对西 方数学的发展以及数学对西方文化的影响,讲得特别仔细.

3 张伟仁〈天眼与天平〉

4 素,然后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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