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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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国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背书保证作业程序(F1 主办) 民国

80 年09 月26 日订定 民国

108 年06 月19 日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作业程序依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订定之「公开发 行公司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处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订定之.

第二条本作业程序所称背书保证系指下列事项:

一、客票买卖:系指在本公司基於业务关系所取得之本票背书后,委请 票券金融公司依约定之贴现率买入之.

二、民法债编第二十四节之保证(下称保证). 本公司及第三条之一所定子公司提供动产或不动产为他公司借款之担保 设定质权、抵押权者,亦应依本作业程序办理. 第二条之一 本作业程序其他用词定义如下:

一、公告申报:系指输入金管会指定之资讯申报网站.

二、事实发生日:系指签约日、付款日、董事会决议日或其他足资确 定背书保证对象及金额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三、子公司:依「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之规定认定之.

四、本公司净值:指依「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编制之最近 期资产负债表归属於本公司业主之权益.

五、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指以实际在任之审计委员会成员计算之.

六、全体董事:指以实际在任之董事计算之. 第三条本公司得对下列公司为背书保证:

一、本公司客票买卖之对象,以票券金融公司为限,且额度不得超过客 户向本公司购货之金额.

二、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表决权之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但背 书保证之比率不得超过对该公司之持股比率. 本公司基於承揽工程需要之同业间或共同起造人间依合约规定互保,或 因共同投资关系由全体出资股东依其持股比率对被投资公司背书保证 者,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得为背书保证,但本公司不得就其他股东应 负担之保证部分,负连带保证责任. 本公司如系透过持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为前项之出资者,亦得 由本公司依该公司之持股比率对被投资公司背书保证. 第三条之一 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股份达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间,如为 背书保证,应经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后始得办理,且其金额不得超过本 公司净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百 之公司间背书保证,不在此限. 第四条(删除)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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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作业程序 第五条本公司背书保证之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值百分之四十 , 且对单一企 业 背书保证之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值百分之三十. 本公司及子公司整体得为背书保证之总额以低於本公司净值百分之五十 为限,且除第三条之一另有规定外,对单一企业背书保证之金额不得超 过本公司净值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本公司及第三条之一所定子公司办理背书保证,应先评估下列事项:

一、背书保证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背书保证对象之徵信及风险评估.

三、对本公司营运风险、财务状况及股东权益影响.

四、应否取得担保品及担保品之评估价值. 第六条之一 背书保证对象如为子公司,且其净值低於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者,除 应依前项各款详细审查外,并应订定后续相关管控措施,以管控背书 保证所可能产生之风险. 子公司股票无面额或每股面额非属新台币十元者,依前项规定计算之 实收资本额,应以股本加计资本公积-发行溢价之合计数为之. 第七条本公司及第三条之一所定子公司为他人背书或提供保证前,应审慎评估 是否符合本作业程序及金管会准则之规定,并同第六条评估结果,逐案 先提交审计委员会同意,再提报董事会决议后办理,但必要时,得由董 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一定额度内决行,事后再提交审计委员会同意,并提 报最近董事会追认. 前项如未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体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并应於董事会议事录载明审计委员会之决议. 第八条本公司以报经董事会核备之印鉴章,为客票买卖专用印鉴章,由财务处 现金调度组组长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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