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9-07-0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 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

5 /

12 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年度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 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半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 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半年度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 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 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季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 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

(一)季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 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季度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

6 /

12 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 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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