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9-09-10

1 ― 贵环审〔2019〕4 号 贵港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贵港市医疗废物处置 中心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西贵港北控水务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贵港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研 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018-450802-77-01 -002115).建设地点位于贵港市大圩镇(贵港市生活垃圾卫生 填埋场内东北角).建设规模为扩建一条处理能力为 10t/d 的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工艺处置生产线,对现状

5 t/d 处理设 备进行性能升级(留置备用).项目主要依托原有车间预留空 ―

2 ― 间扩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主体工程主要有高温蒸煮灭菌 器、灭菌车自动搬运系统、周转箱自动搬运系统、控制系统、 冷却循环水系统,辅助工程主要有医废冷藏系统,公用工程主 要有新增一台 1t/h 的电锅炉,清洗消毒系统、给、排水系统 等,环保工程主要有新增

1 套高效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设施,排 气筒均依托现有 15m 高排气筒,依托原有初期雨水池、危废暂 存间、污水处理站、事故池等;

污水处理站新增在线监测设 备. 项目不新增用地,项目总投资 1821.72 万元,项目服务期限 为2018 年~2030 年.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址合理.该项目在落实 《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 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 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 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 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高温灭菌过程中产 生不凝气体,医废暂存间(含冷藏库)废气采用高效生物过滤 器和高效活性炭吸附器处理后经 15m 的排气筒排放,氨、硫化 ―

3 ― 氢等臭气污染物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排放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参照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 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排放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 站、灭菌车间、周转箱及转运车清洗等无组织排放臭气分别通 过处理池加盖封闭、负压通风、喷淋消毒等措施处置,氨、硫 化氢等臭气污染物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93)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 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车辆冲洗废水、周转箱清洗废 水、地面冲洗废水、锅炉排水、医疗废物带入水等,以及生活 污水一并依托现有工程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 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排放标准后,就近引至 贵港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废水排放管道,最终排至郁江.严格分 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 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 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对危险废物高效生 物过滤器滤蕊、污泥、废活性炭、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机油等 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并委托有经营资格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集中处置. ―

4 ―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 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 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 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 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要求.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 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办法(试行)》(环发〔2015〕

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

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 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 年第

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 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 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六)项目设置环境防护距离(按现有工程)为800 m 范围,在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保 护目标.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 (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 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5―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 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 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 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 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环 境保护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 收报告;

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 产;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

20 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 书》送达市环境监察支队、港北区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 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监督检查,港北区环境保护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 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 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

5 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 ―

6 ― 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 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 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9 年1月15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港北区环境保护局,江西景瑞祥环保科技有限公 司. 贵港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9 年1月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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