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9-07-03
阁下如对本通函有任何疑问,应徵询独立专业意见.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H股,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代理人委任表格及 回条送交买方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方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 不发表任何声明,并表明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 承担任何责任. SINOPHARM GROUP CO. LTD.* 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以国控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称经营业务) (股份代号:01099) 建议委任董事 及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2至6页.本公司谨订於2013年10月18日 (星期五)上午9时30分假座中国上海市 长宁区中山西路1001号国药大厦1813会议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将连同本通函寄 发予股东. 阁下如欲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尽快按照适用回条印列之指示填妥及交回适当回条,惟无论如何不得迟 於2013年9月27日 (星期五) 前交回. 如股东拟委任代理人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按照适用代理人委任表格印列之指示填妥及交回代理人委任 表格.本代理人委任表格必须由 阁下或 阁下以书面正式授权之人士签署,如属法人,则必须加盖法人 印鉴,或经由其董事或其他获正式授权之人士亲笔签署.倘本代理人委任表格由委任人之授权人士签署, 则授权该名授权人士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倘为本公司股份联名持有人,则於本公司股东名册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方有权亲自或委任代理人於股东 特别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 对於H股持有人,务请尽快将代理人委任表格连同任何授权文件交回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 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惟无论如何不得迟於股东特别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前24小时前交 回.对於内资股持有人,务请尽快将代理人委任表格连同任何授权文件交回本公司於中国之董事会办公 室 (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001号国药大厦1603室) ,惟无论如何不得迟於股东特别大会指定举行 时间前24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理人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并於会上投票. * 本公司以中文名称及英文名称 「Sinopharm Group Co. Ltd.」 根愀鄯32章公司条例第XI部注 册为非香港公司. ? C i C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2 I. 绪言

2 II. 建议委任董事.3 III. 股东特别大会.5 IV. 推荐建议

6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7 C

1 C 本通函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公司章程」 指 本公司之公司章程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 限公司,其H股於联交所上市及买卖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内资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可供中国国民 及 或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认购及以人民币缴足 之普通股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谨订於2013年10月18日 (星期五)上午9时30 分假座中国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001号国药大厦 1813会议室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 「H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於联交所上市 及买卖之境外上市外资普通股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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