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07-03

用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不得满室. 在《定法》 中又说: 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 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 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 两段引文清楚说明,在韩非那里, 法 是指法律条文, 术 则指 权术 或 权谋 .它们是君主统治的必备手段.但是, 法 和 术 又是 相对而言的,因此,在它们之间,存在着不少区别.这些区别可以大致分辨 如下: 首先,就承担主体而言, 术 是藏在君主心中的,由君主本人亲自操 纵,大臣是不能有 术 的,否则对君主本身危害极大;

而 法 则是官府 颁布的,操纵者为政府的各级官吏,目的是使官吏统御百姓时有明确的赏罚 标准,所以韩非说它是: 臣之所师 . 其次,从透明度上看, 法 是官府颁布的,官府颁布的 目的,是为了让老百姓知道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不要犯禁,因此就 法来说,应该是公布的越明白越好. 术 由于只能藏于君主心中,它最讲 求隐蔽性和诡诈性,否则随便让人知道, 术 也就不成其为术,就会失效. 因此在韩非看来, 术 应讳莫如深,即使是君主身边的近侍宠臣,也不应 该让他们知道. 最后,从法与术的功能、作用以及作用的对象上看, 术 由于深藏于 君主心中,运用的对象是群臣而不是远离君主的老百姓. 法 则基本上操 纵在官府和官吏手中,运用的对象是那些手下的平民百姓. 术 由君主操 纵,靠它来平衡君臣间的各种纠纷和利害冲突,从而在无形中把群臣控制住. 反之, 法 由官府和各级官吏掌握,它的直接对象是老百姓.法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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