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03

3 根肚舴(监 管下释放)条 例》(第 325章 )第 7(1)或(2)条、 《 监管释囚条例》(第 475章)第6(1)条、 《 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第 524章 )第 15(1)(c)条、 《 教导所条例》(第 280章)第5(1)条、《劳教中心条例》(第 239章 )第 5(1)条、《戒毒所条例》(第 244章 )第 5条及《更生中心条例》(第 567章 )第 6(1)条.3意见,但没有作出裁决.因此,《立法会条例》现行第 39(1)(d)条 仍然有效.另一方面,原讼法庭推翻了 《立法会条例》 第39(1)(b)条的整项条文.然而,由於该宗司法覆核的申请人是被定罪及判监但获准保释等候上诉的人士,原讼法庭的判决对於情况与上述司法覆核申请人并非完全一样的其他未服刑罚人士(例 如在监管下释放的被定罪人士), 仍留有空间可提出取消其资格的合理理由. 9. 委员亦询问,现行法例有否订明,任何人如被羁留在劳 教中心、教导所、戒毒所、更生中心或惩教署的精神病治疗中心,又或从这些机构逃走,将会在立法会选举中丧失获提名为候选人及当选为立法会议员的资格.政府当局表示,这些机构虽属监禁性质,与 监狱类似,但它们本身并非 监狱 .政 府当 局 认为应澄清这一点,免生疑问. 新近发展情况10. 关乎《谘询文件》的公众谘询已於 2014年 9月 30日结束.政府当局将会在2014年11月17日的下次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就谘询结果及政府当局建议的未 来路向徵询委员的意见. 相关文件11. 相关文件一览表载於附 录III,此 等文件已登载於立法会 网站(http://www.legco.gov.hk). 立法会秘书处 议会事务部

2 2014年11月12日(1) 任何人如有以下情况,即丧失在选举中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及当选为议员 的资格 (a) 是(i) 司法人员;

或(ii) 订明的公职人员;

或(iii) 立法会的人员或立法会管理委员会的职员;

或 (由1999年第 48号第24条修订) (b) 已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处死刑或监禁(不论如何称述),但(i) 既未服该刑罚或主管当局用以替代该项刑罚的其他惩罚;

而(ii) 亦未获赦免;

或(c) 已被裁定犯叛逆罪;

或(d) 在提名当日或选举当日正因服刑而受监禁;

或(e) 在不局限(b)段的原则下,被裁定或曾被裁定犯以下罪行,而选举於或 将於其被定罪的日期后的5年内举行― (i) 任何罪行(不论是在香港或是在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并就该 罪行被判处为期超逾3个月而又不得选择以罚款代替的监禁(不论 是否获得缓刑);

或(ii) 在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的情况下作 出舞弊或非法行为;

或(iii) 《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II部所订的罪行;

或(iv) 根堆【俟芾砦被崽趵(第541章)订立并正有效的规例 所订明的任何罪行;

或 (由2000年第10号第47条代替) (f) 因本条例或任何其他法律的施行而 (i) 无资格在选举中成为候选人或当选为议员;

或(ii) 丧失在选举中成为候选人或当选为议员的资格;

或(g) 是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的代表或该政府的受薪政府人员;

或(h) 是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国家级、地区级或市级立法机关、议院或议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协商机构除外)的成 员;

或(i) 是未获解除破产的人,或於过去5年内在没有向债权人全数偿还债务的 情况下,获解除破产或与其债权人订立《破产条例》(第6章)所指的自愿安 排的人. (由2003年第25号第22条修订) (2) 任何人如根毒窠】堤趵(第136章)已被裁断为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 无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即丧失在选举中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但 如在其后根锰趵徊枚衔延心芰Υ砗凸芾砥洳撇笆挛,则根究 条文内容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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