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9-07-03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江苏省应急厅江苏省工信厅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国资委江苏银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领域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苏应急〔2018〕2号 各设区市应急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银 保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 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 展的实施意见》(苏发 〔2017〕18 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 务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124 号)精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 度,全面推进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安监 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 〔2017〕140 号),结合本省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实施对象和范围 矿山、烟花爆竹(批发)、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 业生产、船舶修造、船舶拆解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经营(有储存设施)企业,应当按照属地 管理原则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各设区市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 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类型.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 ―

1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统称为投保企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应当覆盖投保企业全体从业人员,包括在本企业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单位已为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 险的除外)、实习生.

(二)保险险种 保险机构应当使用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 款. 已经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的,在原险种保险期限到期后,要及 时转化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 承运人责任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投保与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相关的险种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企业实际且生产经营单位可接受的特色保险产品, 以主险和附加险方式为企业提供包括职业病、意外伤害等在内的个性化保险组 合产品.

(三)保障范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包括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投保企业 从业人员的人身伤亡赔偿、投保企业以外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相关财产损失赔 偿以及事故抢险救援、法律服务等的费用,其中: 1.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不低于30 万元,每次事故 赔偿限额不低于200 万元.造成伤残等其他伤害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各 设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高最低赔偿限额标准,并可根据本地区人均 可支配收入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2.事故抢险救援费用:包括政府部门或者有关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参与救援、 医疗救护、事故鉴定、第三方评估和善后处理等产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直 接费用. 3.法律服务费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应当赔偿的情形,被保险人被提起诉 讼或者仲裁,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诉讼等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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