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9-07-03
(由汤家骅议员提供)(译 文)有关就第362章提出的拟议修订的注释现行条文1.

没有订明"国 家 "或 "地方"的 定义.第2(1)条订明"公 约国家"的 定义.2. 第(2)(2)(a)条订明何谓在某国家"制 造 "或 "生产". 3. 第 7条 订明任何人将虚假商品说明"应 用 "於 任何货品即属犯罪.4. 第12条禁止将附有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进口与出口.5. 第24A条订明关於该等货品是从某一地方或国家进口的证,即为该等货品是在该地方或国家制造、生产等的表面证.拟议修订的作用6. 拟议修订仅删除所有对"国 家 "的 提述,并以"地 方 "取 代.7. 在日常用语中,"地 方 "一 词只是指空间("space")或地区("area"), 其涵义并不明确.在没有进一步界定其定义的情况下,可以想像到,对於在某地方制造或生产的货品,在贸易文件中可应用下述说明或在本地法律或规例中被视作:?? (a) 在某国家制造或生产而没有指明哪个"地 方";

或(b) 在与该等货品的实际制造或生产地方不同的"地 方 "制 造或生产(例 如在两个大城市或地区之间的地方生产的货品,可轻易被描述为在该两个城市或地区其中之一个生产的.). 8. 下述情况可能会引起进一步的问题:当引用第24A条检控犯罪者时,海外司法管区出示的证⒉幻魅,未能清楚指出该等货品在该国家哪部分最后制造或生产.另一方面,该国家可能有不同的规则及规例,订明须应用哪些准则决定该等货品最后制造或生产的"地 方". 拟议修订9. 所有法律必须清晰明确,才可予以遵守.此乃法治的基本原则.当涉及施加刑事制裁的法律时,此项要求便更加严谨.CB(1)377/04-05(01)

2 10. 上述不明确或混淆的情况可轻易解决,只要:?? (a) "国家"一 词应以"国 家或(在 适用的情况下)地 方"("country, or where appropriate, place")取代.(b) 应加入一项定义:"地 方 "指 位於按照下文第(2)(a)条的定义被界定为该等货品最后制造或生产的国家境内的地区;

(c) 应加入免责辩护:若该等货品被描述为在某地方制造或生产,而该地方是位於按照上文第(2)(a)条的定义被界定为该等货品最后制造或生产的国家的境内,则不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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