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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64.

2-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phosphatic, potassic, compound, organic and microbial fertilizer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8-09-23 发布 2018-09-23 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 i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3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3 5. 产排污节点及许可排放限值.15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24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29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37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39 10. 合规判定方法.4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4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

49 附录 C(资料性附录)磷肥、复混肥料工业产排污系数

56 ii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 令第48 号) , 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 指导和规范磷肥、 钾肥、 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 、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 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 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贵州省环境工 程评估中心、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 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 中海石油环保服务 (天津) 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于

2018 年09 月2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09 月23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 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 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磷肥、 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 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 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 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 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磷肥、 钾肥、 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 、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中, 执行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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