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09-07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 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 例》 、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 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 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 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 检查. 第四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 度, 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 延缓粮油品质劣变, 降低粮油损失损耗, 防止粮油污染, 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 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

1 督管理工作, 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 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 仓储活动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 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 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 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 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 位名称中不得使用 国家储备粮 和 中央储备粮 字样.

第三章 粮油出入库管理

2 第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 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成品粮油质量档案 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 限等内容. 第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 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 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粮油 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 第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货位及时制作 库存粮 油货位卡 ,准确记录粮油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年份、 粮权所有人、粮食商品属性、等级、水分、杂质等信息,并 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 第十二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 验出库粮油质量. 粮油出库应当准确计量, 并制作计量凭证, 做好出库记录. 第十三条 出库粮油包装物和运输工具不得对粮油造 成污染.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不得出库.可能存 在发热危险的粮油不得长途运输. 第十四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仓房、工作塔等 仓储设施内的粉尘,按规定配置防粉尘设备,防止发生粉尘 爆炸事故.禁止人员进入正在作业的烘干塔、立筒仓、浅圆 仓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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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粮油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对全部库存粮油的数 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 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应当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 和职业技能,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六条 粮油储存区应当保持清洁,并与办公区、生 活区进行有效隔离.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的活动和存放的物 品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或者对粮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第十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对仓房 (油罐) 编排号码, 配备必要的仓储设备,建立健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报 废等制度. 第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仓房(油罐)的设计 容量和要求储存粮油,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技术标 准,建立粮油仓储管理过程记录文件. 第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仓储能力不足时,应当通过代 储、租赁等方式,合理利用其他单位的现有粮油仓储设施, 扩大仓储能力.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与承储或者出租的单位签 订规范的代储或者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现有仓储设施不足,确有必要露天储存粮油的,应当具 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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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囤做垛应当确保结构安全,规格一致;

(二)囤垛应当满足防水、防潮、防火、防风、防虫鼠 雀害的要求,并采取测温、通风等必要的仓储措施;

(三)用于堆放粮油的地坪和打囤做垛的器材不得对粮 油造成污染. 第二十条 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 为小麦

5 年,稻谷和玉米

3 年,食用油脂和豆类

2 年. 第二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粮油 储存损耗处置方法的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国家对政策性 粮油储存损耗的处置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储存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 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设立粮油保管账、统计 账、会计账,真实、完整地反映库存粮油和资金占用情况, 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库存粮油情况发生变化的,粮油仓 储单位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更新库存粮油货位卡和有关帐 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 度,定期对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储粮化学药剂应当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 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 登记.

5 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当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备案.熏蒸作业中,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作业场 地周围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 区. 第二十六条 库存粮油发生降等、损失、超耗等储存事 故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置,避免损失扩大.属 于较大、重大或者特大储存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粮食 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属于特大储存事故的,所在地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

24 小时内,上报国家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 粮油储存事故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一次事故造成

10 吨以下粮食或

2 吨以下油脂损 失的为一般储存事故;

(二)一次事故造成

10 吨以上

100 吨以下粮食或

2 吨 以上

20 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较大储存事故;

(三)一次事故造成

100 吨以上

1000 吨以下粮食或

20 吨以上

200 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重大储存事故;

(四)一次事故造成

1000 吨以上粮食或

200 吨以上油 脂损失的为特别重大储存事故. 第二十七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 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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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 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 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 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造 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包括各类粮食、植物油

7 料和油脂.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

500 吨以上或 者罐容规模

100 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 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 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仓容规模

500 吨以下或者罐容规模

100 吨以下从事粮油 仓储活动的经营者,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所称的 以上 包括本数, 以下 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商业部

1987 年6月22 日颁布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 ( (87)商储 (粮)字第

12 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关于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粮油仓储单位的固定经营场地至污染源、危险源的距离 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 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 、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 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小于

1000 8 米;

二、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 小于

500 米;

三、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不 小于

100 米. 附件二: 关于粮油储存损耗处置办法的规定

一、粮油储存损耗包括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

(一)自然损耗是指粮油在储存过程中,因正常生命活 动消耗的干物质、计量的合理误差、检验化验耗用的样品、 轻微的虫鼠雀害以及搬倒中零星抛撒等导致的损耗.

(二)水分杂质减量是指粮油在入库和储存过程中,由 于水分自然蒸发,以及通风、烘晒、除杂整理等作业导致的 水分降低或杂质减少等损耗.

二、粮油储存损耗应当以一个货位或批次为单位分别计 算,不得混淆.

三、自然损耗应当在一个货位或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 其中,原粮的自然损耗按以下定额处置,在定额以内的据实 核销,超过定额的按超耗处理并分析超耗的原因:

(一)储存半年以内的,不超过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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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储存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不超过 0.15%;

(三)储存一年以上的,不超过 0.2%.

四、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

(一)入仓前以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在 形成货位后核销;

(二)储存期间的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在一个货位或批次 粮油出清后核销.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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