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02

一、适用范围 申报州级生态村的范围,包括全州县(市)以下依据国家有 关规定设立的行政村.

二、申报条件 经自查已达到《文山州生态村创建标准(修订) 》 (见附件 2) 基本条件及考核指标的各项要求.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

(一)申报程序 符合《文山州生态村创建标准(修订) 》条件的行政村须由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所在县(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经县(市)环境保护局审查、考核后,向州环境保护局提出验收申 请,并将申报材料、县(市)环境保护局书面审查意见报送州环 ―

11 ― 境保护局.

(二)申报材料 1.文山州生态村申报表;

2.工作总结包括申请验收文件、申报表和创建工作总结(含 分年度总结,主要内容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主要内容和 措施、 取得的成效) ;

技术报告包括基本条件以及各项建设指标完 成情况及其证明材料(正式公文,监测检测报告) ;

图片资料包括 创建前、创建中、创建后及创建工作图片. 3.县(市)环境保护局书面审查意见.

(三)申报时间 文山州环境保护局受理申报截止日期,第一批为每年

6 月1日前,第二批为每年

12 月1日前.

四、考核验收 县(市)环境保护局收到申报文山州生态村的有关材料后, 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县级环保部门审查,有关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并进行申报村实地考核后,向州环境保护局提出 验收申请,同时提交书面审查意见及考核报告.州环境保护局依 据县级考核报告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复核和现场抽查,提出是否 命名为文山州生态村的意见.对通过审核验收的行政村,由州环 境保护局提出拟命名名单,同时在环保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审批、命名 文山州环境保护局对专家组提出的考核意见和公示结果进 ―

12 ― 行审议,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州环境保护局进行命名、授牌.

六、监督管理 文山州环境保护局对已命名的文山州生态村实行动态管理, 每五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采取县(市)环境保护局自查,州环 境保护局抽查的方式.县(市)环境保护局应于复查当年

10 月底 前将自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州环境保护局.对自查及抽查 中发现问题的村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对复查不合格或发 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村庄,一经查实,州环境保护局将通报并 取消其文山州生态村称号. ―

13 ― 文山州生态村申报表 申报村: 县乡(镇) 村联系人: 联系

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申报日期: 年月日文山州环境保护局制 ―

14 ― 文山州生态村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表 序号 指标名称 标准 指标完成情况

1 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5

2 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70

3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 ≥7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50

4 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 ≥70

5 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100

6 清洁能源普及率(%) ≥40

7 主要道路绿化、硬化普及率(%) ≥70

8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70

9 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80 散养户畜禽养殖废弃物固定堆放率(%) ≥70

10 绿化覆盖率(%) 高于全州上年度的平均水平

11 环保村规民约 有―15 ―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意见: 年月日(盖章) 文山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意见: 年月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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