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07-02

5 顿关闭工作,对重大煤炭建设项目提出意见,会同有关部门 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 10.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 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 用情况. 11.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 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2.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 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 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13.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4.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 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6.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1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2008〕101 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部级)为安全

6 监管总局管理的国家局,履行国务院赋予的国家煤矿安全监 察等

11 项主要职责. 1.拟订煤矿安全生产政策,参与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规章、规程、安全标准,按规定 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 2.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标准,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 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地方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3.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准入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 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指导和管理煤矿有关资格证的考核 颁发工作并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培训工作. 4.承担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 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 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5.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 定期监察,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 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对煤矿违法违规 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7 6.负责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全国煤矿 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危害情况,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 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7.负责煤炭重大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组织煤矿建设 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 标准的煤矿企业. 8.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 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工作. 10.指导煤炭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 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煤矿安 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11.承办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 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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