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7-02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5、16 层

电话: (0551)62642792 传真: (0551)62620450 天禾律师事务所 中环环保补充法律意见书 3-3-4-1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2016]皖天律证字第 264-2 号致: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 法》 )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徽中环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环环保 、 公司 或 发行人 )与安徽天禾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委托本所 律师张大林、费林森、瞿亚丽(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 身份,参加中环环保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工作.

本所律师已于

2016 年6月15 日出具了《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 书》 ) 、 《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 ,于2016 年9月12 日出具了 《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 充法律意见书

(一)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2017 年3月18 日, 华普会计所就发行人

2014 年度、

2015 年度、

2016 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了 《审 计报告》 (会审字[2017]0078 号,以下《审计报告》后若无对文号的特别标注, 均指该《审计报告》 )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的有关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天禾律师事务所 中环环保补充法律意见书 3-3-4-2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 、 《律师工作报告》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的内容仍然有效. 凡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 、 《律师工作报告》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 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再详述.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 、 《律师工作报 告》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中环环保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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