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07-02

3、控规组织编制机关根据控规调整的修改建议,组织 编制控规调整方案;

4、调整方案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

5、控规重大调整 II 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按程序进行批 前公示,必要时应组织听证,完成批准程序后应按程序进行 公布,报送审批时,应附论证、公示意见及针对意见的处理 结果,需要组织听证的,应附听证材料.

(三)一般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一般调 整:

1、因客观原因导致控规信息收集不全面、基础资料不 准确等原因必须进行调整的;

2、经相关权益方协商同意,局部调整相邻地块边界的;

3、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交通设施、 公共空间、绿地广场等用地的规模及建设容量,且对周边无 不良影响的;

4、不涉及 绿、蓝、紫、黄 线及道路红线的结构性 调整、减少或取消的控规调整,且对周边无不良影响的;

5、不涉及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 施、 绿地广场等用地的结构性调整、 减少或取消的控规调整, 且对周边无不良影响的;

6、对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等具体

12 控制指标进行正向调整的;

7、其他情形. 拟进行控规一般调整的,应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控规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及调整草案,说明调整理由;

2、调整方案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

3、必要时,控规的一般调整也应进行专家论证和批前 公示;

4、完成批准程序后的控规调整应按程序进行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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