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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 版) (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008 号1.

总则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 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否接受投保、承保,由保险人决定.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后者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 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 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 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 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 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 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

(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有) .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 (简称《伤残评定标准》 )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 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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