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07-02

2 年( 含) 以上;

(b)经过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 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注1: 航空器维修工作 包括: ①民用航空器和非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器附件)的维修工作;

②在已获得 CCAR-145 维修许可批准的维修单位内从事的维 修相关(航线维修 / 定检、附件维修、质量控制、工程技术、生产计 划、维修专业教学)工作;

③申请人在已获批准的航空运营人的维修系统内从事的维修 相关(航线维修 / 定检、附件维修、工程技术、维修计划和控制、质 量管理、维修专业教学)工作;

④申请人在已获得 CCAR-147 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内从事的 维修专业教学工作;

⑤从事适航维修管理的工作;

⑥在民用航空器 / 航空器附件生产制造机构内从事的整机 / 附 件维修相关( 维修工程分析、持续适航文件编制、现场维修支援、 维修专业教学)工作;

⑦其他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工作. ―

4 ― 6.1.2 新增专业考试申请人申请条件 从事所申请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累计在

1 年( 含) 以上,且在 申请之日前

6 个月内持续从事所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 6.1.3 新增类别考试申请人申请条件 从事所申请新增类别维修工作累计在

6 个月( 含) 之上,且在 申请之日前

3 个月内应当持续从事所新增类别的维修工作. 6.2 申请材料 在系统网站上填报符合 6.1 要求的维修经历. 6.3 执照考试 执照考试由考管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 6.3.1 考试的类型与内容 6.3.1.1 航空机械、航空电子专业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考试包括笔试、口试、基本技能考试;

考试内容按照民航局颁 布的考试大纲要求进行. 申请人自行确定先参加笔试或基本技能考试;

口试在笔试科 目全部通过后方可报考. 6.3.1.2 航空器结构、航空器动力装置、航空器起落架、航空器 机械附件、航空器电子附件、航空器电气附件专业维修人员执照基 础部分 考试包括笔试、基本技能考试;

考试内容按照民航局颁布的考 试大纲要求进行. 申请人自行决定先参加笔试或基本技能考试. ―

5 ― 6.3.1.3 新增专业 按照民航局颁布的考试大纲要求进行. 6.3.1.4 新增类别 按照民航局颁布的考试大纲要求进行. 6.3.2 考试报名 考试通过系统网站报名. 申请人在系统网站上完成个人注册,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按 照系统网站的要求上传照片. 每个申请人只能注册一个用户,以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不能重 复注册,注册需要考管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方为注册成功. 注册成功后即可以 考生 身份访问系统网站,按照系统要求 填写维修经历记录. 已注册的申请人登陆后根据系统网站公布的 各考点考试计划选择本人考试的考点和时间,并在考试计划规定 的日期内报名. 6.3.3 考试受理 考管中心在申请人报名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 要求的申请人给予通过;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考管中心将在 系统网站显示审核未通过,申请人可以通过访问系统网站查看未 通过原因. 如申请人的 维修经历 不满足要求,申请人应积累维修经历 待满足后重新报名;

如 维修经历 填写或照片等不符合要求,在 报名截止期内,申请人可依据系统网站显示的原因进行修改,修改 ―

6 ― 后审核状态自动变成 尚未审核 ,由考管中心重新进行审核. 考生可查询报名状态,当显示为 报名成功 时,方可交费. 报名成功的申请人,应该在规定的日期内交纳考试费用( 考 试费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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