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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1 页1/6德国莱因 T?V 集团大中华区 认可验证服务

1 围 1.1 本验证条款和条件适用於所约定的验证服务及验证合约 履行围内的辅助性服务和其他辅助性义务. 1.2 本验证条款和条件优先适用於《德国莱因 T?V 集团大中 华区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 1.3 客户的格式条款和条件,包括客户的采购条款和条件(如 有的话),不得适用并在此被明确排除. 即使我公司没 有明确表示反对, 也不能将客户的格式合约条款作为验证 合约的组成部分. 1.4 在本验证条款和条件中,术语 验证机构 包括批准和认可 的机构,术语 认可准则 、 认可要求 及 认可程序 相应地 指代这些机构的相关程序.

2 服务的围 2.1 对我们持有认可资格、获得批准或承认的专案,我们将按 照国家或国际的标准对生产厂家及服务提供者的体系和 产品进行评审和验证(称为 认可验证 );

对我们没有认 可资格的专案, 我们将按照国家或国际标准对生产厂家及 服务提供者的体系和产品进行评审和验证(称为 标准验 证 );

我们也提供我们自己的协力厂商验证服务(称为 内部标准 ). 2.2 我们将按照通用技术规则并遵守验证合约签订时的适用 法规提供约定的服务. 除非另有书面协议或者必须按照强 制性规定采用特定的方法, 我们有权合理地自行决定所采 用的评审方法和类型. 2.3 我们根橹ず显荚级ǖ谋曜家约/或者验证合约中提及 的规则和规定 (包括关於特定验证标准的一般适用认可标 准、 验证标准及所有相关应用指南和合格验证机构规定的 认可要求)进行认可验证. 如果稽核表明必须增加稽核 天数才能满足认可要求, 客户应承担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 除非该费用是由於我们的责任引起的. 标准验证按相应的国家或国际标准来进行. 颁发我们自己内部证书的验证程序按照我们制定的规则 和规定来实施. 2.4 如果验证完成后的结果是正面的, 我们将根狙橹さ囊 般条款和条件的第

3 条颁发相应的证书. 2.5 如果客户向我们提出充足并合理的理由, 客户有权反对由 某些稽核员或技术专家为其提供服务. 2.6 稽核组聘请莱因德国 T?V 集团的非专职人员(外部稽核 员)进行稽核前必须得到客户的批准.如果客户在接到稽 核组聘请外部稽核员的通知后一周内没有表示反对, 则被 视为已经批准. 2.7 在认可验证中, 我们有权允许相关验证机构的稽核员见证 稽核.在验证认可过程中,客户同意验证机构或标准所有 者的评审员可以核实客户的相关档及参与监督稽核过程. 2.8 对我们所做的稽核内容及验证过程的投诉或申诉, 经客户 同意后可由理事会或仲裁委员会处理. 2.9 客户有权对验证决定提起申诉.

3 证书和验证标志使用权限的围 3.1 如果约定的验证程序已经成功完成, 我们会颁发相应的证 书给客户.证书在验证合约规定的有效期内有效;

如果验 证合约没有规定有效期, 证书将在我们的验证特别条款规 定的有效期内有效. 3.2 如上述第 3.1 条规定的证书核发后,根韵碌 3.3 条至 I. 验证的一般条款和条件 Rev. 2018.10.01 页2/6德国莱因 T?V 集团大中华区 认可验证服务 第3.15 条的规定,客户将被授予直接的不可转让的和非 专属的许可,可以在规定的证书有效期内使用验证标志. 客户也可以在各类媒体上,例如在文档、手册或广告素材 中,提及其所取得的验证. 3.3 我们仅允许客户在被验证的领域内为证书适用围所规 定的被验证机构使用我们颁发的证书和验证标志. 禁止为 适用围规定之外的被验证领域使用证书以及/或验证标 志. 3.4 对於管理系统验证的验证标志, 客户只能为与其机构名称 或标志直接相关的事项使用相关验证标志. 管理系统验证 证书及标志不能附著在客户的产品上, 不得在客户产品的 描述中使用管理系统验证证书及标志.产品包装、附带资 讯、实验室检测报告、校准记录或检验报告中也不能使用 管理系统验证证书及标志. 如果客户希望在产品包装或附 带资讯中对被验证的管理系统作出声明, 那麽该声明中应 至少包含: ? 客户的公司名称或客户的公司名称和品牌 ? 对於多种管理系统,应分别注明相应的管理系统类型, 如品质管制体系、环境管理系统,及其适用的标准, 例如 ISO 9001:2015,ISO 14001:2015 ? 验证机构:T?V Rheinland Cert GmbH,或莱因检测 验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或台湾德国莱因技术监护 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对产品包装和附带资讯的定义,应当参考ISO17021-1:2015 第8.3.3 章节. 3.5 客户保证将仅仅为对客户的被验证机构或符合验证的被 验证领域进行客观陈述之目的使用证书以及/或验证标志. 客户应进一步避免给他人造成验证是官方检测和/或体系 验证是一种产品测试的印象. 3.6 客户无权更改证书或验证标志. 3.7 客户保证将在其广告和类似素材中说明验证是自愿进行 的,并且是以民法下达成的合同为基础进行的. 3.8 如果客户不再持有有效的证书, 特别是当证书的有效期已 过期或者没有进行规定的监督稽核时, 客户将无权继续使 用证书. 3.9 如果客户违反以上第 3.1 条至第 3.8 条的规定或验证合约 中其他条款的规定,则客户将立即失去使用证书和/或验 证标志的权利,而无须由我们另行提出终止其使用权. 3.10 客户使用证书及/或验证商标的权利,将在协商同意的正 常有效期内终止,或因正当理由声明非常规失效,此权利 将立即终止. 3.11 如果行政法规或法院禁止继续维持证书的有效性, 那麽证 书及/或验证标志的使用权也应自动失效. 3.12 如果证书及/或验证标志的使用权失效,那麽客户有义务 向我们及时交还证书. 3.13 如客户违反了验证合约的条款与条件, 我们将保留提出赔 偿的权利. 3.14 使用证书不得危害我们的声誉. 3.15 客户无权针对证书做出我们认为未经授权的误导性陈述. 3.16 如果预见到客户暂时不能满足验证要求, 可以暂停使用验 证证书.在暂停期间,客户不得在广告中使用验证证书. 在本验证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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