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2019-07-02

2010 年10 月18 日出具 的天健审〔2010〕4088 号《审计报告》 《内控鉴证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于

2010 年10 月18 日出具 的天健审〔2010〕4089 号《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基准日 指2010 年9月30 日 报告期 指2007 年1月1日至基准日的期间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指人民币元 金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6-2-5 引言一一一

一、 、 、 、出具律师工作报告的身份 出具律师工作报告的身份 出具律师工作报告的身份 出具律师工作报告的身份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41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本所与发行人签 订 《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合同书》 ,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负责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审查与服务工作.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

1998 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组 建的中国第一家亦为唯一一家律师集团事务所, 业务范围包括: 参与企业改制及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 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 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 报告,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

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产重组, 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担任证券公司及证券投 资者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其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意见,并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有 关证券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担任期货交易所、经纪商及客户的代理 人,参与有关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接受银行、非银 行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贷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 资租赁、票据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为各类大型企业集团、房地产 投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代理客户参加其他各类的民事、经 济方面的非诉讼事务及诉讼和仲裁;

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本所为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员之一,于2001 年3月在浙江省杭州市注册 成立, 目前是隶属于杭州市司法局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的业务范围中包括 了证券法律服务业务、公司投资、融资法律服务等业务.

2、本次签字律师 本次签字律师为:徐旭青律师、刘志华律师、刘雯律师 徐旭青律师:本所管理合伙人、高级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 民大学法律硕士,执业

18 年,曾为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苏 金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6-2-6 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 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久立特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浙江 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众成包装股份有 限公司等多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上市或配股以及资产重组提供法律服务. 刘志华律师:本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 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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