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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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商务 部 海关总署令

2005 年第

29 号)和2014 年《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 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 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需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 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 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 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

2014 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 总署

2012 年第

96 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 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3 年12 月30 日-2-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说明:

一、本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 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

二、本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 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 《中华人民 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 《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 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 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 法》等相关行政法规所附清单和名录以及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予以管制、临时管制或特别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三、进出口本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 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 许可证.

四、 本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及其商品名称和描述与相关法律 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

2 - 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一、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名录所列物项 序号 商品名称 描述 海关商品 编号 单位

1 氮芥气 HN1:N,N-二(2-氯乙基) 乙胺 第一类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21193000 千克

2 氮芥气 HN2:N,N-二(2-氯乙基) 甲胺 第一类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21194000 千克

3 氮芥气 HN3:三(2-氯乙基)胺 第一类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21195000 千克

4 硫芥气:2-氯乙基氯甲基硫醚 第一类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30909013 千克

5 芥子气:二(2-氯乙基)硫醚 第一类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30909014 千克

6 二(2-氯乙硫基)甲烷 第一类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30909015 千克

7 倍半芥气:1,2-二(2-氯乙硫基) 乙烷 第一类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30909016 千克

8 1,3-二(2-氯乙硫基)正丙烷 第一类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30909017 千克

9 1,4-二(2-氯乙硫基)正丁烷 第一类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30909018 千克

10 1,5-二(2-氯乙硫基)正戊烷 第一类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30909019 千克

11 二(2-氯乙硫基甲基)醚 第一类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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