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9-07-02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二零零七年七月十日 * 仅供识别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 其他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所有名下之美亚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送交买主 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 让人.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备性亦不发表 声明,且表明不会就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16) 主要交易 收购物业 本公司之财务顾问 群益亚洲有限公司 i 目录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绪言

3 谅解备忘录

3 有关该物业及卖方之资料

5 进行收购事项之理由及得益

6 收购事项之财务影响

6 股东书面批准

7 额外资料

7 附录一 -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8 附录二 -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资产及负债报表

47 附录三 - 该物业之估值报告

52 附录四 - 一般资料

57 1 释义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收购事项」 指 买方根陆獗竿蓟 (若於其后订立) 正式协议向卖 方收购该物业 「联系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美亚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其 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正式协议」 指 买方一间於台湾注册成立之全资附属公司 (作为买方) 与卖方 (作为卖方) 将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二日或之前 就收购事项订立之正式买卖协议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广州美亚」 指 广州美亚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为 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可行日期」 指 二零零七年七月九日,在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其所述 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Mayer Corporation」 指Mayer Corporation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本公司之控股股东 「谅解备忘录」 指 买方 (作为买方) 与卖方 (作为卖方) 於二零零七年六月 十一日就收购事项订立之谅解备忘录

2 释义「该物业」 指 位於台湾省新竹市光复段14地号之工业楼宇 「买方」 指 本公司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台湾美亚」 指 美亚钢管厂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最终控股股东, 於台湾注册成立之公司,其股份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 市 「卖方」 指 达欣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新台币」 指 新台币,台湾之法定货币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定货币 「%」 指 百分比 於本通函内,所有以新台币计值之金额已按新台币1.00元兑0.2367港元之汇率 换算为港元 (仅供参考) .该等兑换并不表示新台币之金额已经或可以兑换.

3 董事会函件(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16)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赖粤兴先生 P.O. Box 309GT 罗汉先生 Ugland House 郑达腾先生 South Church Street 蒋仁钦先生 George Town 林孟璋博士 Grand Cayman 吕文义先生 Cayman Islands British West Indies 非执行董事 萧敏志先生 香港主要办事处: 黄春发先生 香港 皇后大道中29号 独立非执行董事 怡安华人行 林圣斌先生 5楼501室 黄瑞祥先生 赵炽佳先生 敬启者: 主要交易 收购物业 绪言 董事会於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一日宣布,买方於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一日与卖方订 立具法律约束力之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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