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07-02

1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鲁人社字〔2016〕218号 关于组织实施2016年度省级创业示范平台 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 为做好

2016 年度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 评估认定工作,现就组织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认定条件、数量和申报要求

(一)评估认定条件.

申报"山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 "山 东省创业示范园区"和"山东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 "山 东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的非高校单位,评估条件按照《山东 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 (鲁人社发 〔2014〕

15 号)有关规定执行.由各地创建,并申请评估认定 "山东省 ―

2 ― 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 "山东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 的, 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所占比例应不低于 80%.驻鲁高校申报"山东 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 "山东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的, 评估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 学生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1〕97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评估认定数量.全省评估认定

30 家左右省级创业示 范平台,其中,20家左右"山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山东 省创业示范园区" 、10家左右"山东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和"山东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 .

(三)申报要求.各地对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 楼盘作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申报省级创业示范平台的, 除符合《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 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4〕15号)的标准外,还应符合《关 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号文件优化有关创业政策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5〕39号)要求,并提供其他相应资料. 申报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同意报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统一报省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建 设或集中推荐的、省部属高等院校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 区符合标准的,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以正 ―

3 ― 式文件报送申请报告、相关规定材料.申请报告连同申报材料用 A4 纸打印(复印) ,装订成册,一式

3 份,同时报送电子版.各 申报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准备,用于集中答辩.

二、评估认定程序 本次评估认定工作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统一运作,分为材料 初审、集中答辩、实地评审和公示认定四个环节(第三方社会机 构招投标确定) .

(一)材料初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申报材料后送 第三方社会机构进行初审,第三方社会机构按照标准,淘汰不符 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

(二)集中答辩.由第三方社会机构组织实施公开评审答辩 工作,并负责邀请集中答辩阶段评审专家小组成员.评审专家小 组成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和外聘专家 组成,其中外聘专家不低于评审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集中答辩 时,分成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大学生创业孵化示 范基地和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四组,依次进行,并以申报类别分 别按分数排名.评审专家小组成员在对推荐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认 真审核的基础上,听取申报单位现场答辩(专题片或PPT形式) , 并就有关问题现场提问.专家组评审采取百分制现场评分.得分 情况分类统计,当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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