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2019-07-02
渝府发〔2018〕31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

2018 年调整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2018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8〕18 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重庆市

2018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8 年7月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

2018 年调整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办法

一、调整范围

(一)企业退休人员. 1.2017 年12 月31 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 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

2017 年12 月31 日及以前已 死亡的人员). 2.

2017 年12 月31 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

2017 年12 月31 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3. 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

2007 年12 月31 日以前被征地 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

2008 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 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 号)和《重庆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 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 号)等有关规定参保,纳 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并在

2017 年12 月31 日及以前按月领取养老 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含

2017 年12 月31 日及以前已 死亡的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2017 年12 月31 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 老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不含

2017 年12 月31 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

(三) 离休干部、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 两航起义退休人员、 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等不执行本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定额调整.

2017 年12 月31 日及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 每人每月增加

45 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 每满

1 年,每人每月增加

3 元,不足

1 年的按

1 年计算(下同).企业退休人 员本人缴费年限低于

15 年的,统一按

15 年进行调整. 2.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按同类人员

2017 年12 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 每人每月增加 3%.

(三)适当倾斜. 1.符合本办法调整范围第一类(企业退休人员)第

1、2 项规定的企业退 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下列规定倾斜调整: (1) 对1953 年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 每人每月再增 加20 元. (2)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城口县、武隆区、云阳县、 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下同)的企业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

20 元. (3) 对2005 年12 月31 日前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 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超过

20 年的,每超过

1 年每月增加

3 元. (4) 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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