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9-07-02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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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年第5期JOUR NA L O F R E NM I N UN I V E R S I T Y O F CH I NA N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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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国退休法律制度的预设前提及其反思 范围[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立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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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摘要] 养老与就业相互排斥、就业的代际冲突以及养老金和劳动报酬兼得有违公平乃我国现行退休 法律制度的三个预设前提,其合理性值得反思.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结构的改变以及积极老龄化理念的 确立,使得我国退休法律制度面临变革压力,因此,重构退休法律制度,使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乃是 我国社会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 关键词] 退休法律制度;

预设前提;

劳动权和退休权;

代际冲突;

所得替代 [ 作者简介] 范围:法学博士,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 员(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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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 退休法律制度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劳动力市 场、人口结构、人均寿命、社会保障等多重因素 的影响,随着上述因素的改变,退休法律制度亦 应随之调整.我国退休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最早 由1

9 5 1年政务院颁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保险条例》 ( 以下简称 《 劳动保险条例》 )所确 立,至今已有6 0多年的历史.期间虽先后颁布 多个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修改,但整体 上仍未脱离 《 劳动保险条例》 所确立的制度框架.我国经 济社会如今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延续6 0多年的退休制度已难以适应社会发 展之需要.然而,退休法律制度改革影响深远, 相关议题在我国争议颇多.尽管中共十八届三中 全会通过的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 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 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 休年龄政策 的改革要求,但主管机关仍顾虑重 重,踌躇不前. 本文将基于对立法演变的梳理,概括、分析 我国退休法律制度构建所预设的三个前提,并从 理论和社会变迁的视角对它们予以反思,从而论 证我国退休法律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我国退休法律制度的三个预设前提 法律规范的制定是立法者有意识、有目的的 活动.立法活动展开之前,立法者往往会根据社 会发展的 需要, 预先确立立法目标、 原则、 前提,用来指导制度构建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分配、 模式选择、责任配置.因此,从我国退休法律制 度的立法演变可推导出立法者最初所预设的以下 三个制度前提: ( 一)养老保障与劳动就业相冲突:退休者 丧失劳动者资格 劳动用工 理念及制度的形成与我国经济体制、所有制结构等密切相关.新中国成立之初, 政府采取了劳动力统一介绍和统一招收制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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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包下 来 政策,以解决大量工人失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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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年3月,第一次全国劳动局长会议明确提 出,各地劳动局要设立劳动介绍所,负责失业工 人的登记和介绍就业工作.同年6月,政务院在 《 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中规定: 在招雇新 工人和职员时,由当地劳动部门设立劳动介绍所 统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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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年8月,政务院批准的 《 关于 处理失业工人办法》规定: 所有公私企业,因 采用先进生产方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因而多 余出来的劳动力,应采取包下来的政策,实行轮 流调训,发给原工资. 包下来 政策的覆盖范 围不断拓宽,最初仅适用于原国民党政府遗留下 来的公教人员和官僚资本主义企业的职工,有重 大政治历 史问题的人除外.从1951年11月开始,逐步将城镇复员转业军人、中专毕业生、技 工学校毕业生、城镇未升学的中学毕业生和高小 毕业生都纳入其中.到1954年,除少数集体和 个体劳动者外,其他全都由国家包下来,甚至刑 满释放人员也由国家安置. [ 1]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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