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02
立法会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会 LS70/13-14号文件 2014年 7月 4日内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 2014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 )条例草案》法律事务部报告 I.

摘要1. 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旨在修订《强制性公积金 (下称 强积金 ) 计划条例》 (第485章 )及其他相关法例,以?? (a) 容许退休或提早退休的计划成员分阶段提取累算权益;

(b) 规定受托人须免费处理每名计划成员每年不多於12次提取累算权益申请;

(c) 新增 末期疾病 为申请提早提取权益的理由;

(d) 厘清就提早提取累算权益而言, 永 久性地终止受雇或自雇 及 永久性地离开香港 此 等用语的涵义;

(e) 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下 称 积 金局 ) 提供法理依,若 新成分基金不符合计划成员 的利益,积金局可拒绝核准有关申请;

(f) 减轻受托人及计划成员遵从规定的责任;

(g) 遵 从海外税务方面的披露及申报规定,以 及更 新积金局及若干前线监管机构可予披露资料的人士及机构的名单;

(h) 把积金局根485章提起刑事法律程序的时限由 6个月延长至 3年;

及(i) 作出相应或相关修订. 2. 公众谘询 本直硎,积金局已在2011 年12 月至2012年 3月 期间就提取强积金累算权益的事宜谘询公众.大多数回应者支持容许以分期方式提取强积金累算权益及以罹患末期疾病为理由提早提取强积金累算权益的建议. 3. 谘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凭挛裎被崦厥楸硎,政府当局曾於2014年 5月 5日谘询事务委员会.事务委员会委员曾就有关拟议修订提出多项关注. 4. 结论条例草案涉及政策的改变.鉴於事务委员会委员提出的关注,议员可成立法案委员会,对 条例草案 详加研究.本部仍在进行审议条例草案的工作,如有需要,本部可再拟备报告.

2 II. 报告条例草案的首读日期为 2014年 7月 2日.议员可参阅财经 事务及库务局於2014 年6月25 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 号:MPF/2/1/38C Pt. 2),以了解进一步详情. 条例草案目的2. 条例草案旨在修订《强制性公积金(下 称 强 积金 )计划条例》 (第485章 )及其他相关法例,以?? (a) 容许退休或提早退休的 成员分阶段提取累算权益;

(b) 规定受托人须免费处理每名计划成员每年不多於12次 提取累算权益申请;

(c) 新增 末期疾病 为申请提早提取权益的理由;

(d) 厘清就提早提取权益而言, 永久性地终止受雇或自雇 及 永久性地离开香港 此等用语的涵义;

(e) 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下 称 积 金局 )提供法理依,若新成分基金不符合计划成员的利益,积 金局可 拒绝核准有关申请;

(f) 减轻受托人及计划成员遵从规定的责任;

(g) 遵从海外税务方面的披露及申 报规定,以及更新积金局 及若干前线监管机构可予披露资料的人士及机构的名单;

(h) 把积金局根485章提起刑事法律程序的时限由6个 月延长至 3年;

及(i) 作出相应或相关修订.

3 背景3. 根⒎岵慰甲柿险,强积金制度运作逾13年.政府当局认为,应因应实际运作经验、持份者的意见及市场的发展,按草案的建议对第485章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 般)规例》 (第485A章 )作出修订. 条例草案主要条文 分阶段提取及提早提取累算权益 4. 现时,受托人必须容许强积金计划成员在年满65岁时立即或在较后时间一笔过提取强积金累算权益.条例草案建议容许计划成员在退休或提早退休时分阶段提取累算权益(下 称 分 阶段提取累算权益 ). 条例草案亦要求受托人须免费处理计划成员每年不多於 12次的提取权益申请,每次提取的数额不限. 5. 关於计划成员在未满65岁1时提取累算权益(下 称 提 早 提取累算权益 )的做法,条 例草案建议,若 计划成员罹患任何相 当可能导致该计划成员的剩余预期寿命缩短至12个月或以下的疾病(下称 末期疾病 ),并 经由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作证明,该计划成员可提取其累算权益,而所提取的累算权益,可获豁免计入薪俸税的应评税入息内.此外,对於有意以提早退休或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提早提取权益的计划成员,条例草案分别厘清,该计划成员日后可重投工 作及以旅客身份返回香港. 6. 此外,条例草案建议订明,除必需的交易费用外,相关 受托人不得就累算权益的支付向计划成员徵收任何费用2或施加任何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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