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7-02
1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4 年4月25 日在无锡市城南路

3 号公司市场部五楼会议室召开.

上海市广发律师 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童楠律师、张燕B律师出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 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 见, 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2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4 年4月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14 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上刊登了《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 , 并决定于

2014 年4月25 日上午 9:00 在江苏省无锡市城南路

3 号公司市场 部五楼会议室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同时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14 年4月18 日. 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符合 《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包括代理人)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26,232,68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1%.前述有表决权的股东均于

2014 年4月18 日即公司公 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并于会议召开前进行了登记.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股东账 户卡,出席会议的法人股股东代表已获得股东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股东的代 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福军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 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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