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07-02

500 万-4- 元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

10 万元. (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8.对辖区内被列入合肥市推介的优质小微企业,凡上缴各 项税收增长 10%(含)以上的,在我区国有担保公司担保的新发 生流动资金贷款,并获得市财政担保费补贴的企业,给予扣除 市补贴之后的其余担保费补助. (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9.对于迁入或在我区新注册的基金管理机构(需管理基金 规模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且不含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各级政 府国有平台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同时出资方式限于 货币形式) ,在我区投资的产业项目,给予以下奖励:当年投资 额500 万元(含)至1000 万元的,奖励

5 万元;

1000 万元(含) 至5000 万元的,奖励

10 万元;

5000 万元(含)以上的,奖励

20 万元. (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10.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并经认定的审 计、会计、法律等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 给予

3 年内房租 30%的补贴,合计不超过

50 万元;

购买自用办 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 2%给予一次性补 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二、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11.对当年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单个 项目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 按照固定资产 投资额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补助, 其中环境类项目按 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补助. (执行 -5- 部门:区经促局) 12.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技术改造项 目,根据《2018 年合肥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兑现结果, 对于补助金额低于

50 万元的,按实际给予一次性奖补. (执行 部门:区经促局) 13.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市级工业设 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专项用于 中心研发设备购置. (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14.当年新确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 奖励;

新确定为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确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的给予

5 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 不超过

10 万元. (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15.当年新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的企业, 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20 万元奖励.获得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市级五星级 现 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 称号的工业企业,给予质量管理团队

5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16.对当年新评定为市级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 给予

5 万 元一次性奖补. 对新通过 HACCP 或ISO22000 认证的规模以上食 品生产加工企业,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区经促 局) 17.对当年新评定的省、 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 -6- 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 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 省级及以上 智能工厂 、 数字化车间 ,给予企业

15 万元一 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市级 智能工厂 、 数字化车间 ,给予 企业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18.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示范企业, 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19.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 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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