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9-07-02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参加岗位聘用的人员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相 关规定,严禁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八条 各级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成员要坚持客观公 正的原则进行评聘工作,遵守回避制度、保密纪律. -8- 第二十九条 参与岗位聘用工作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 遵守工作程序,办事公道正派,严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与岗位 聘用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三十条 参加岗位聘用的人员若违反纪律,一经查实,聘 期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或取消其当年晋级资格;

各级岗位设置与 聘用工作组成员若违反纪律,一经查实,终身取消工作组成员资 格;

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若违反纪律,一经查实,追究部门主要 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工作人员的直接责任.违纪情节较重者,学 校将给予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务处分. 第三十一条 岗位聘用工作中因违反纪律产生不良后果的, 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责令改正或撤销聘用结 果.

第八章 申 诉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对聘期考核与聘用结果有异议,须在公 示期间向所在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诉, 工 作组须在

3 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回复申诉人.若仍 有异议,可向学校岗位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诉.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学校岗位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结果不服,可向地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章 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一个聘期,且不申请延期 退休的人员,可申请免考核. 第三十五条 聘期内,职称或职务晋升的,聘用到相应职称 -9- 层级基础级别岗位或与职务对应的职员职级岗位;

职称或职务降 低的,按学校有关规定重新聘岗.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未经批准不参加岗位聘用,视为拒聘. 学校给予拒聘人员三个月的择业期, 择业期满后, 学校予以辞退. 第三十七条 受党纪、政务处分的,岗位聘用按照《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其中,根据人社部规〔2017〕

11 号文件的规定: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 已按规定调整岗位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 格档次的,不再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为由重复处理.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聘用的岗位发生变化,按照以岗定薪、 岗变薪变的原则执行所聘岗位的薪酬待遇.

第十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的在职职工.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解释. -10-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019 年3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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