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9-09-06
(Rev 01/2019) 按摩院牌照申请简介 香港警务处牌照课 香港湾仔 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 警政大楼十二楼 电话 :

2860 6524 传真 :

2200 4325 热线 :

2860 2973 电邮 : general-licensing@police.

gov.hk (Rev. 01/2019)

2 目录页目录

2 -

3 重要事项:申请人须知

4 1. 申请书

5 2. 「按摩院」及「牌照」的定义

5 3. 豁免

6 4. 发牌当局

6 5. 《按摩院条例》部分条文

6 6. 警务处处长的权力

6 -

7 7. 罚则

7 8. 费用

7 9. 各类申请的手续及处理程序

7 9.2 申请按摩院牌照 ( 新申请 )

7 -

9 9.3 续换牌照 ( 续期申请 )

9 -

10 9.4 转让牌照 ( 转让申请 )

10 9.5 更改牌照事宜

11 10. 迁址事宜

11 11. 否决申请

11 12. 持牌人的职责

12 13. 查询

12 附件 A 参与审核按摩院牌照及迁址申请的其它政府部门

13 -

15 附件 B 按摩院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

16 -

17 - 按摩院的间隔设计 - 按摩房门 / 间隔板上的窗户 - 照明设备 - 灭火筒 附件 C 申请按摩院牌照所须递交的文件

18 -

19 附件 D 申请按摩院牌照续期所须递交的文件

20 附件 E 申请转让按摩院牌照所须递交的文件

21 附件 F 通知更改按摩院牌照所须递交的文件

22 -

24 (Rev. 01/2019)

3 附件 G 按摩房一般规定

25 附件 H 按摩院发牌条件样本

26 -

27 附件 I 有关按摩院牌照各类申请的流程图

28 C

31 - 新申请 - 续期申请 - 更改牌照 - 转让申请 (Rev. 01/2019)

4 重要事项申请人须知 应 不应 应 请先去信或致电规划署,查询 在拟议地点开设按摩院是否需 要申请「规划许可」 . 不应 请勿在不适宜作按摩院的地方 开设按摩院. 应 请委托一名能够充分并亲自监 管拟建按摩院的合适人士担任 持牌人一职. 不应 未获警务处处长签发「原则上 批准」通知书,不得在拟设按 摩院的地点展开任何工程. 应 假如拟建按摩院符合《会社(房 产安全)条例》有关会社的定 义,申请人必须向民政事务总 署申领「合格证明书」 . 不应 不得在按摩院作任何结构性的 改动. 应 欲提供须缴费的淋浴设施,应 向食物环境 生署申领「商业 浴室牌照」 . 不应 递交申请书后,不得随意更改 拟议平面图.申请人日后若要 修改已递交的平面图,有关的 要求需作重新处理办. 应 若要进行大规模的改建工程, 须委托「获授权人士」或注册 结构工程师办理. 不应 如未获警务处处长签发按摩院 牌照,请切勿开业. 应 留意并遵守按摩院发牌条件及 有关规定.若违反发牌条件或 发现有任何不符合规定之处, 按摩院及有关人等均会遭处 罚,续牌申请亦会受影响. 不应 不得在凌晨

1 时30 分(0130 时) 至早上

8 时(0800 时)的一段时 间内营业;

设于真正会所或酒 店(注:会所及酒店必须与其它 处所完全隔离)或设于纯商业 楼宇的按摩院,则另作别论. 事前未经警务处处长书面批准,不得更改已批核的间隔设计和营业时间, 亦不可擅自改变按摩院的大小、招牌(指示牌)及经营模式. (Rev. 01/2019)

5 按摩院牌照申请简介 《按摩院条例》(第266 章) 注意本简介由警务处处长编订,供有意申请按摩院牌照的人士参考.虽然简介 已力求准确,但申请人若有疑问,应该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此外,本简介只摘录 《按摩院条例》当中供申请人遵守的各项规定,至于该条例的其它条文,即使简介 没有刊载,有关人等亦必须遵守. 本简介对警务处处长没有约束权力;

任何人亦不得如此诠释. 1. 申请书1.1 申请人可亲自前往警务处牌照课,免费索取申请表格,地址是香港湾仔军 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十二楼.表格亦可致电

2860 2973 索取或于警务处网 页下载,网址如下: http://www.police.gov.hk 1.2 申请人须亲自以中文或英文填写申请书. 1.3 待收讫附件 C 至F所列并已由申请人填妥的所有文件后,警务处牌照课才 会办理有关申请. 如以邮寄方式递交申请书的申请人/持牌人/转让人填报的资料有含 糊或错漏,可能要亲自前往牌照课解释或提供其它证明文件. 1.4 资料含糊不清或有错漏者,概不受理. 2. 「按摩院」及「牌照」的定义 2.1 根据有关条例, 「按摩院」及「牌照」的定义如下: 2.1.1 「按摩院」 指用作或拟用作或表达为正用作接待或治疗需要按摩或其它类 似服务或治疗的人的地方. 2.1.2 「牌照」指根据第

6 条批给或根据第

7 条续期的经营按摩院的牌照. 2.1.3 「全身按摩」是指为任何人提供的按摩服务或治疗,按摩范围为该人在肩 部以下至膝部以上的身体部分(包括或不包括手臂). (Rev. 01/2019)

6 3. 豁免3.1 下列地方不会受《按摩院条例》管制,亦无须申领按摩院牌照: (a) 特区政府 办或根据《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第165 章) 注册的医院或留产院;

(b) 军方医院或香港驻军的留产院;

(c) 由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161 章)注册的医生经营的医务所;

(d) 发型屋或美容院的处所, 而在该处所进行的按摩是在去该处所的顾客 可完全看到的情况下进行的;

(e) 由根据《辅助医疗业条例》(第359 章)注册的物理治疗师经营的物理 治疗院;

(f) 除面部、头皮、颈、肩、手、手臂或足部(上至膝)的按摩外,并无为 其顾客进行其它按摩的按摩院;

或没有由与有关顾客不同性别的人 为该顾客进行全身按摩的按摩院;

(g) 由《中医药条例》(第549 章)第2条界定的注册中医或表列中医用作 中医执业的处所;

以及 (h) 根据《脊医注册条例》(第428 章)注册的脊医用作进行脊骨疗法的处 所. 4. 发牌当局 4.1 警务处处长(下称「处长」) 就是《按摩院条例》所指的「发牌当局」 . 5. 《按摩院条例》部分条文 5.1 除非处长信纳以下各项,否则不得批给牌照: (a) 申请人是经营按摩院的合适的人;

(b) 申请人会亲自对按摩院作充分的监管;

(c) 处所本身以及其位置均适宜经营按摩院;

以及 (d) 按摩院不会以违反公众利益的方式经营. 6. 警务处处长的权力 6.1 持牌人若触犯《刑事罪行条例》(第200 章)第139 条,被裁定罪名成立,其 持有的牌照必须予以撤销;

即使犯罪者不是持牌人,但假如该人所犯罪行与持牌人 的按摩院有关,处长亦可撤销持牌人的牌照. (Rev. 01/2019)

7 6.2 根据《按摩院条例》(第266 章)第8(1)条,倘若发牌当局(即警务处处长)认为: (a) 持牌人已违反牌照内的任何条件;

(b) 持牌人不再符合与经营按摩院有关的任何条件, 而该条件是根据第 6(3) 条持牌人须令发牌当局信纳已就按摩院的经营而符合的;

或(c) 该牌照标的之按摩院曾自牌照批给日期起的任何时候,以违反公众利 益的方式经营, 则发牌当局可撤销或暂时吊销任何牌照,或拒绝为任何牌照续期. 7. 罚则7.1 没有有效的牌照,不得经营或协助经营按摩院,否则便属犯法,会受下列 处分: (a) 初犯经定罪者罚款港币 50,000 元及判监

6 个月;

以及 (b) 再犯经定罪者则处罚款港币 100,000 元及判监

2 年. 7.2 违反按摩院发牌条件,亦属犯法,可处罚款港币50,000元及判监6个月. 8. 费用8.1 首次牌照申请如获得批准,申请人须缴交费用港币 11,200 元,而牌照有效 期为

12 个月. 8.2 如持牌人在之前的持牌期间没有遭受警方警告、违反任何发牌条件及触犯 法例,便可获续牌

24 个月.按摩院牌照的续期费用为港币 4,370 元(不论续牌

12 个 月或

24 个月). 8.3 如欲转让或更改牌照,须缴费港币

155 元. 9. 申请手续及处理程序 9.1 处长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及决定. 9.2 申请按摩院牌照 ( 新申请 ) 9.2.1 请先与规划署联络,确定在拟议地点开设按摩院,是否需要按照《城市规 划条例》(第131章)第16条的规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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