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9-07-01

③ 船舶操作成本节支;

④ 恢复船舶开航状态后预计抵达的第一个港口;

⑤ 船龄和船舶拆解利用价值. (2)各类搁置状态的考虑因素见本指南附录 1. 1.3.2 热车搁置 (1)船舶热车搁置时,其机械设备保持可用的工作状态,以确保船舶随时可以开航,但可采取必 要的减少操作成本的措施.热车搁置期按恢复船舶开航状态准备时间,分为最长

1 个月和

12 个月. ① 搁置期不超过

1 个月的热车搁置状态适合于

24 小时内恢复船舶开航状态.在此期间,船舶: a.应满足所有船级和船旗国要求;

b.船员配备可减少到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允许的水平;

c.机器应在考虑最低消耗的情况下保持运转状态. ② 搁置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热车搁置状态适合于

1 周内恢复船舶开航状态.当船舶计划处于该 搁置状态,船东应通知船旗国和/或CCS.在此期间,船舶: a.船员配备可低于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允许水平,但需要满足船旗国、保险商(若有时)和其他 当地主管当局的要求. b.满足当地港口对搁置船舶的有关要求和操作限制,可能包括含油舱底水的排放限制、事故迁 移、最低配员. 1.3.3 冷车搁置 (1)船舶冷车搁置时,其机械设备处于非工作状态并且船舶除应急电源外,处于 瘫船 状态.该 状态根据搁置期间的保养、防护情况,通常需三周及以上的恢复船舶开航状态的准备时间.防护水平取 决于船龄和船舶的价值以及船舶恢复开航状态后的去向,即投入正常航行、航行至修船厂或拆船厂. (2)冷车搁置期最长为

5 年.在此期间,船舶: ① 船员配置至少满足船上处理诸如火灾、进水、锚泊和安全t望等应急和/或日常操作需要. ② 在重新投入营运之前,视船底海生物生长的情况,决定船舶进坞必要性. ③ 考虑到可能频繁更换船员,冷车搁置期间,所有文件和记录需要完好地保持. 1.3.4 长期搁置 (1)船舶长期搁置是搁置期超过五年,恢复船舶开航状态的准备时间不可预期的一种搁置安排. (2) 处于长期搁置的船舶的恢复开航状态的准备时间可能需超过三个月, 具体取决于船舶的保养和 维护情况.准备工作范围广泛,船舶的关键设备应得到其制造商的指导. 1.4 船舶安全管理与保安规则认证 1.4.1 船舶搁置期在

6 个月以内,CCS 将暂停 ISM 和ISPS 证书.若船舶随后重新投入营运,则将 进行一次附加审核,附加审核的范围不低于中间审核范围,以恢复 ISM 和ISPS 证书.如果在搁置期, 中间审核窗口过期,证书将视为失效,如船舶重新投入营运时,应进行临时审核,审核范围按换证审核 范围. 1.4.2 船舶搁置期超过

6 个月,CCS 将撤销 ISM 和ISPS 证书.若船舶随后重新投入营运,应进行

3 一次临时审核,审核范围按换证审核范围. 1.5 责任限定1.5.1 基于本指南1.1的有关说明, 尽管CCS努力使本指南有关船舶搁置安排方面的信息准确和完整, 但仍然无法保证其绝对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适当性.因此, CCS不承担因使用本指南进行船舶搁置安排所 带来的任何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法律风险,也不对使用本指南信息或建议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 承担任何责任.

4 第2章船舶安全2.1 搁置位置考虑 2.1.1 通常,相关港口当局和适当的救助机构决定具体的船舶搁置位置以及锚泊布置的地方要求.船 东在选择船舶搁置地点时,通常建议考虑下列因素: (1) 海域的遮蔽程度、风级、浪涌强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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