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9-07-01 |
43 号经纬大厦
12 层(450003) 12/F, Jingwei Building, No.
43 Weiwu Rod, Zhengzhou, China (450003)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录引言.1 释义.3 正文.5
一、公司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5
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6
三、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6
四、公司的设立.9
五、公司的独立性.13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5
七、公司的历次演变.22
八、公司的业务.37
九、关联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40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52 十
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77 十
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83 十
三、公司的章程制定与修改.84 十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85 十
五、公司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87 十
六、公司的税务.92 十
七、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情况.95 十
八、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98 十
九、本次挂牌的推荐结构.99 二
十、结论性意见.99 法律意见书和反馈意见一般问题索引.100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勃达微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仟见字[2015]第115 号致:河南勃达微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根据河南勃达微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与河南仟问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 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 )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挂牌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 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就公司本次挂牌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中国(不包 含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 法律相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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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本所律师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之真实、 准确、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