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9-07-01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基本部分包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 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可选部分为丧葬费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给付、绑架意外 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 可选部分是在投保人已选择基本部分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的部分, 若可选部分未在保 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可选部分对该被保险人不产生任何效力.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 境外 )旅行期间,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基本部分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 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 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 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部分第

(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 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事 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 《标准》 ) 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 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 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根据《标准》 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 结论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 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 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 《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标准》中所对应的残 疾保险金.

二、可选部分 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以下三项保险责任中的部分或全部.

(一)丧葬费给付 在保险期间内, 如果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而身故的, 保险人在丧葬费 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支出给付丧葬处理费用、亲属探视费用及遗体遣返费用. 丧葬处理费用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普通骨灰盒费用(以丧葬处理当地中等价格 为准).如就地安葬的,为墓穴、墓碑和灵柩的实际支出费用. 亲属探视费用包括: 被保险人直系亲属往返保险事故发生地处理丧葬事宜, 由被保险人 直系亲属实际支出的交通、住宿费用. 遗体遣返费用包括:将遗体或骨灰运送回被保险人住所地的运输费用及灵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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