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01
立法会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会 CB(2)1644/10-11号文件(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 CB2/PL/WS 福利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日期:2011年 3月 14日 (星 期一)时间:上午10时45分地点:立法会大 楼会议室 A 出席委员 : 张国柱议员 (主席 ) 黄成智议员 (副主席 ) 何俊仁议员 李卓人议员 梁耀忠议员 谭耀宗议员 , GBS, JP 李凤英议员 , SBS, JP 冯检基议员 , SBS, JP 汤家骅议员 , SC 陈茂波议员 , MH, JP 梁家骝议员 叶伟明议员 , MH 潘佩G议员 谭伟豪议员 , JP 梁家杰议员 , SC 梁国雄议员 陈伟业议员 缺席委员 : 黄国健议员 , BBS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第 IV及VI项 劳工及福利局首席助理秘书长 (福利)1 陈静婉女士

2 议程第 IV项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 (家庭及儿童福利 ) 麦周淑霞女士 议程第 V项 劳工及福利局康复专员 萧伟强先生 社会福利署副署长 (服务 ) 蒋庆华先生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 (康复及医务社会服务 ) 袁邝锈仪女士 社会福利署高级建筑师 江夏荣先生 议程第 VI项 劳工及福利局副秘书长 (福利)1 邓忍光先生 , JP 列席秘书 : 总议会秘书 (2)4 马淑霞小姐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

8 易永健先生 高级议会秘书 (2)4 余宝琼女士 议会秘书 (2)4 黎佩明小姐 议会事务助理 (2)4 邵佩妍小姐 经办人/部门3I.

确认通过 会议纪要 [立法会CB(2)1215/10-11号文件 ] 2011年 1月 10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自上次会议举行至今发出的资料文件 2. 委员察悉,自上次会议举行至今并无发出任何资料文件. III. 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立 法会CB(2)1216/10-11(01)至(02)号文件] 3. 委员商定在2011年 4月 11日上午10时45分举行的下次会议上讨论政府当局提出的下列事项?? (a) 社会企业的发展;

及(b) 离院长者综合支援计划. IV. 《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的修订建议 [立法会CB(2)1216/10-11(03)至(04)号文件] 4. 劳工及福利局首席助理秘书长(福 利)1向委员简介政府当局为实施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下 称 法改会 )发表的《儿童监护权报告书》(下称 《 报告书》 )中的建议而提出有关修订《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下称 《监护条例》 )的建 议,详情 载於政府当局提交的文件. 5. 劳工及福利局首席助理秘书长(福 利)1阐释,政府当局建议修订《监护条例》,以推行《报 告书》提 出的所有法律改革建议.此外,为使《监 护条例》的条文更加清晰,政府当局亦建议经若干 修改后,采纳英格兰与威尔斯的《 1989年儿童法令》 中一些其他条文.她补充,政 府当局拟在本立法年 度内向立法会提交有关修订《监护条例》的修订条 例草案. 经办人/部门46. 何俊仁议员对立法建议大致上表示支持.他询问政府当局有否就立法建议谘询持份者,例如 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 律师会及各儿童福利机构;

若有,有否接获任何反对意见. 7. 劳工及福利局首席助理秘书长(福 利)1表示,法改会在拟备《报告书》和提出建议之前,已就监护权的议题广泛徵询持份者的意见.在审视《报告书》的过程中,政府当局曾向前线社工收集 意见.他们对法改会的建议作出了正面的回应.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家 庭及儿童福利)补 充,在审阅过程中,当局不时就法改会的建议徵询持份者的 意见.他 们对有关建议作出了正面的回应.尤其是 各个关注儿童事务的协会,对於在委任监护人时须 尽量考虑子女意见的建议,均表示支持. 8. 陈伟业议员询问,立法建议的适用围会否包括内地父母在港所生并在港由亲属照顾的子女,以及虐儿个案中的受害儿童.陈 议员阐 释,就 第一类个案而言,内地父母很少会委任另一居港人 士代为充任子女的监护 人,在港照顾他们的福祉. 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这些香港儿童的权利已遭 削弱,例 如他们不合资格申请租住公屋.至於虐儿 个案受害人,陈议员表示,政 府当局应参考海外经 验制定条文,订明可委任 法定代表律师代表受虐儿 童的利益. 9. 劳工及福利局首席助理秘书长(福 利)1解释,考虑到监护人的委任是作出委任的父母与获委 任的监护人双方的私下 安排,当局对《监护条例》 所作的拟议修订,旨在集中处理在父母其中一方或 双方去世时由父母及法院为未成年人委任监护人的法律安排. 10.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家 庭及儿童福利)补 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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