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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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 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Tibet

5100 Water Resources Holdings Ltd. 西藏5100水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15) 须予披露交易收购西藏高原天然水有限公司20% 股权协议 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买方与卖方订立协议,寺舴酵庥刑跫叵蚵蚍 出售其持有的高原天然水 20% 的股权,而买方同意有条件地受让卖方持有的该等 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六亿元 (RMB600,000,000).高原天然水主要业务为生产瓶 (桶) 装饮用水,销售高原天然水、饮用水,进出口业务.其厂房设於海拔三千多 米的中国西藏拉萨市,现装备有

4 条进口生产线,年产能

40 万吨.产品包括品牌 为 『卓玛泉』 的12 公升桶装天然饮用水及 『易捷 ・ 卓玛泉』 的瓶装天然饮用水,均为 优质的西藏高原天然饮用水产品.新增产能的工程正在扩建中,争取竣工后目标 年总产能达到

100 万吨. 根,总代价为人民币六亿元 (RMB600,000,000),由买方向卖方一按下列方 式支付: 1. 於协议签署之日起

3 个营业日内,以现金支付总代价的 30%,合计人民币 一亿八千万元 (RMB180,000,000);

及C2C3. 於交易完成收购事项日期起

10 个营业日内,以现金支付总代价的余下 70%, 合计人民币四亿二千万元 (RMB420,000,000). 总代价将以本集团内部资源中拨付.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收购事项之适用百分比比率 (定义见上市规则) 超过 5% 但低於 25%,故根 上市规则第

14 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之申报 及公布规定. 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买方与卖方订立协议,寺舴酵庥刑跫叵蚵蚍匠 售其持有的高原天然水 20% 的股权,而买方同意有条件地受让卖方持有的该等股 权.总代价为人民币六亿元 (RMB600,000,000). 协议 日期: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交易时段结束后) 订约方: (1) 西藏睿誉丰企业策划营销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成立的公司,其於协议订立日 持有高原天然水 26% 的股权 (作为 「卖方」 ) 与(2) 西藏冰川矿泉水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的公司,为本公司之非直接全资附属公 司 (作为 「买方」 ) .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卖方、其他高原天然水的股东 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 之第三方. C

3 C 滤钪,卖方主要业务活动为企业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及投资管理;

而高原 天然水之主要业务活动为生产瓶 (桶) 装饮用水,销售高原天然水、饮用水,进出口 业务. 於协议订立日,本集团并无持有任何高原天然水的股权. 将予收购之资产: 销售股权 (即高原天然水的 20% 的股权) 将以不附带一切申索及产权负担及任何种类 之第三方权利收购,惟连同现时或将来之一切权利收购,包括收取於收购事项完成 日期及之后宣派、作出或支付之任何及一切股息或其他分派之所有权利. 收购事项之代价: 根,总代价为人民币六亿元 (RMB600,000,000),由买方向卖方按下列方式支 付: 1. 於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营业日内, 以现金支付总代价的30%, 合计人民币一亿八千万元 (RMB18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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