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01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 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或者外 币等值

10 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

1 万美元以上 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 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 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 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 行账户划转款项的, 由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 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

(二)、

(三)、

(四)项 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 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 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 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 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 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 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 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 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 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 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 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 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 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 分散转出, 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 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 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 的汇款.

(四) 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 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 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 或者 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 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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