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9-07-01

2 规定. 表2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企业或生产工段 生产工艺或设施 污染物项目 限值(mg/m

3 ) 烧结、炼铁、炼钢 有厂房车间 颗粒物 8.0 无完整厂房车间 5.0 厂界 1.0 轧钢 板坯加热、磨辊作业、钢卷精整、酸再生下料 颗粒物 5.0 厂界 1.0 酸洗机组及废酸再生 硫酸雾 1.2 氯化氢 0.2 硝酸雾 0.12 DB37/ 990―2019

6 表2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续) 企业或生产工段 生产工艺或设施 污染物项目 限值(mg/m

3 ) 轧钢 厂界 苯0.1 甲苯 0.2 二甲苯 0.2 VOCs 2.0 铁合金 厂界 颗粒物 1.0 铬及其化合物 0.006 4.2.2 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措 施,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铁精矿等原料,煤、焦粉等燃料以及石灰石等辅料的储存应建设 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各生产单元在装卸、加工、贮存、输送物料时的扬 尘点,烧结(球团)设备,炼铁出铁场的出铁口、主沟、铁沟、渣沟等,以及炼钢铁水预处理、转炉兑 铁、电炉加料、出渣、出钢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序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 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 4.3 非正常工况管理要求 企业应按照HJ 846等行业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严格落实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控制措施和管理要 求. 4.4 排气筒高度要求 所有排气筒的高度应不低于15 m, 具体高度按通过审批、 审核或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 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自行监测 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 HJ/T

373、HJ

819、HJ

836 和HJ

878 的要求.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HJ

75、HJ

76 等相关要求及有关法 律和规定执行. 5.3 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采样孔和平台建设按 GB/T

16157、HJ

75、HJ

76、 HJ/T

397 和HJ

836 等相关要求执行,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4 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采样频次和污染源采样方法应符合 GB/T

16157、HJ/T

397、HJ

732、HJ

836 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采样方法应符合 HJ/T

55 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5.5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3 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 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DB37/ 990―2019

7 表3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 2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 3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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