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7-01

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 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 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章程 -6-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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