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9-07-01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 省级改善苏北地区 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试行) 》的通知 苏财规〔2018〕20号 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市及各县(市)财政局、建设局、自然资源局: 《省级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2018 年12 月3 日 附件 省级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善苏北地 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意见》(苏发z2018{19 号)精神,支持 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根据《江苏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 定,制定本办法. ―

1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第二条 省级财政通过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 均衡性转移支付倾斜和 新增预算安排,设立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 资金). 专项资金结合苏北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补充耕 地指标调剂等收益情况统筹安排. 第三条 苏北地区是指徐州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宿迁市所辖各 县(市、区).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新型农村社区、 小城镇集中安置区的基 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以改善农村住房条件人口数 (指进城入镇和采取 集中居住方式改善住房条件的农村人口以及在规划发展村庄就地新建翻建房 屋的农村人口)为基数,折合成标准村进行计算. 根据计划工作量预拨,按实际 完成工作量结算. 时点从2018 年9 月起,执行期限5 年. 第六条 县(市、区)要综合考虑政策支持和地方财力、农民承受能力等, 在调查摸底、做好建设资金投入和来源测算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和年 度计划,不得超越自身财力承受能力. 第七条 县(市、区)要依法办事、阳光操作,有效落实农民选择权、参与 权,全程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做到流程规范、政策透明、对象公开,保证数据 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筹措专项资金,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负责 专项资金预拨、结算和核查管理. 第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指导各地制定实施方案, 牵头组织汇 总审核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工作量, 牵头组织工作完成情况审核 和开展绩效评价. 组织实施信息化管理,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将苏北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 挂钩节余指标流转、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年度收益情况抄送省财政厅. 省级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设区市负责所辖县(市、区)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审核把关,审―2―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核上报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基础数据,组织开展验收考评,加强资 金管理. 第十二条 县(市、区)对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基础数据、完成 工作量的真实性负责,组织开展县级验收考评,承担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 测算、筹措本级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市县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低保户、 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对 象,要给予重点倾斜支持,对特别困难的农村分散供养人员要实行托底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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