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9-07-0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北京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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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一九年四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易成新能 或 公司 、 上市公司 )委托,担任易成新能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 本次重组 或 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19 号) 涉及的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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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意见, 并且该等法律意见是 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二) 本所及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上签字的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 行了核实验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提 供的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 副本或复印件, 听取了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均应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 其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的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 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 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四) 本所律师已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 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法律、 法规 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 有效;

对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而因客观限制 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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