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9-07-01

1 ― 附件

2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华中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 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电监市 场[2006]42 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结合华中电力 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内省(市)级及以上电力 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并网发电厂.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管辖的 发电厂纳入适用范围由省级电力调度机构报相应能源监管机构 批准.其中,电网公司所属电厂参与考核,不参与结算. 火力发电机组按 《火电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 (DL/T 5437-2009) 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时纳入. 水力发电机 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NB/T 35048-2015)要求完成负荷 连续运行时纳入.风电场和光伏电站从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 其它发电机组原则上自基建调试完成交付生产运行之日纳入. 第三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贯彻 安全第

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的方针, 实行 统一调度、 分级管理 , 坚持 公开、 ―

2 ― 公平、公正 的原则. 第四条 华中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 理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 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并网发电厂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在机组并网前,与电网企业签订并 网调度协议,不得无协议并网运行.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 厂和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 行的原则,参照原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 度协议(示范文本) 》签订,协议签订后按能源监管机构要求备 案.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协调或裁决.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 准确执行调度指令, 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 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 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 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 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并网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视情节计算考核电 量,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一) 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 按全厂装机容量*

1 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

3 ―

(二)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

2 小时内 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谎报,按全厂装机容量*1 小 时计为考核电量.

(三) 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 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

一、 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 统(一次调频) 、励磁系统(包括 PSS) 、高频切机、低频切机、 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VC、相量测量装置(PMU) 、继电保护 装置、安全防护设备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 全的情况除外) ,按全厂装机容量*0.5 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四) 风电场、 光伏电站因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导 致解列的风电机组或光伏逆变器,不得擅自启动并网,未经电力 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同意擅自并网的, 每次按照全场 (站) 额定 容量*5 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