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9-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953―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boiler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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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发布2018-07-31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I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2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2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17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21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1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26 10 合规判定方法

31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实施简化管理的气体燃料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34 附录 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35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表格形式.44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重点管理)47 附录 E(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简化管理)60 附录 F(资料性附录)锅炉产排污系数 67? II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 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 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 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 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锅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 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07 月3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07 月3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 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 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锅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GB 13271的锅炉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 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锅炉排污单位排污 许可证许可要求.对于执行GB 13223的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 的锅炉),参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锅炉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锅炉排污 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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