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9-06-30

2 3.5 维修 拆卸或更换原有(机械或电气)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起 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3.6 重大维修 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 指标的活动. 3.7 改造 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 生改变的活动. 3.8 起重机械安全评估 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使用情况进行了解,对使用保养情况记录进行检查,对钢结构的磨损、 锈蚀、裂纹、变形等损伤情况进行检查与测量,并按规定对整机安全性能进行载荷试验,由此分析判断 其安全度,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的活动.

4 基本要求 4.1 本标准所涉及的起重机械,其制造、安装、改造、检验、使用应符合国家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相 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起重机械维修保养的质量及安全同样要求符合上述强制性规定的要求. 4.2 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服务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起 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维修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 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维修保养作业,并保证施工安全和服务质量,自觉维护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4.3 起重机械必须实施定期维修保养,自行维修保养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 的《起重机械维修许可证》,否则应当委托具有起重机械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 4.4 非海南省注册的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服务单位在海南省从事相应工作的,应在海南省设立具有固定 办公场所和足够的维修保养作业人员、技术装备的分支机构,并在海南省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4.5 从事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服务的作业人员,应与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服务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 同,并应取得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4.6 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服务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维修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建立 培训档案. 4.7 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服务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起重机械维修保养质量监督和自检工作,并取得相关 的特种设备自检人员资格证书. 4.8 起重机械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变更维修保养服务单位后,应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DB46/ 218―2012

3 4.9 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服务单位,应与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的 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合同要素见附录 A. 4.10 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服务单位, 应建立维保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服务质量反馈制度和对新保养 的起重机械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确认的制度. 4.11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除了对起重机械进行专业维修保养外,还应进行日常检查,至少应包括对主 要受力构件连接、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液压、气动)控制系统等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该工作可由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承担;

专业维护保养工作指的是由取得 起重机械维修资质的单位承担的对起重机械进行的月、 半年维修保养以及年度检查工作, 具体维修保养 项目见附录 B-H. 4.12 为保证维修保养服务质量,承担维修保养服务的单位配置相应维修(保养)作业人员数量为:20 台(套)及以下起重机械的应至少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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