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9-05-22

1 ―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政府购买 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要求, 进一步 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制止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 防范 化解财政风险, 努力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 范围进 一步拓展、购买绩效进一步提升,扎实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 作,现就做好

2019 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一)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13〕96 号),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苏财购〔2019〕11号―2―规定的内容范围开展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 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 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 社会力量 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不得超范围或变相将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货物、 工程和基 础设施建设、 融资行为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科学制定并适时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二)严格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 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 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 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实际财力水 平, 妥善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 中期财政规划的衔 接,保障服务承接主体合法权益.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从部门 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 服务资金. 购买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 出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 政府购买服务期限应当 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最长为

3 年.

(三)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 设工程变相举债, 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 融资租赁 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 ―

3 ― 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党中央、 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 购买服务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严禁以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 搬迁名义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增加隐性债务.

(四)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预算公开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各级财政部门及有关 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政府购买服 务项目相关信息,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购买方式、承接主体、合 同金额、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 应当由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 并同时在江苏政府 采购网上公开. 各级财政部门及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购买服务信息 平台建设运行,切实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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